商标使用在先侵权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2 16:20:32 363 人看过

商标使用在先不属于侵权,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一、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谁

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诉讼时效是否过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如果发现超过诉讼时效,可以以此为由提出抗辩。确认是否先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者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添加适当的区别标志。最终还可以采用撤三抗辩策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若发现商标权利人三年以上未使用,可据此抗辩。

二、设立商标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设立商标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有先使用商标的行为;

2、在先使用原则上应该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

3、在先使用的商标应有一定影响;

4、被诉侵权是他人在原有范围内使用的行为。

所谓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经批准注册后,先用人有权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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