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9 12:24:49 214 人看过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

3、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

4、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

5、二审发回原审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自案件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重新计算

二、法律条文中关于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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