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项目有哪些?一、国家赔偿项目:。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人身伤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康复费、赡养费、赡养费、生活费死亡原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生活费。消除精神损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造成的直接损失赔偿和间接损失赔偿
32。国家赔偿范围:行政赔偿范围。非法拘禁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行政执法措施。非法拘禁或者其他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殴打、教唆他人实施暴力造成公民人身伤亡;
4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人身伤亡;
5。其他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违法行为。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财产等行政处罚的。违法采取查封、拘留、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规定9。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还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行政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刑事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利之一的,被害人有权要求赔偿:(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公民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拘留公民的,羁押期限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执行原判;
(四)刑讯逼供,(五)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第十八条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机关和看守所、监狱的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财产权的,被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1)非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等措施的;
(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原罚款、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公民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其他犯罪证据,被拘留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予以拘留;(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被拘留;
(四)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机关和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
(五)公民故意伤害造成的损害自伤、自残等行为;(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公民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拘留或者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予以拘留;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拘留;
(四)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机关和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五)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
如果财产可以恢复原状,则应将财产恢复原状。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受理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的赔偿请求。符合受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5)时间要求(一)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或者与行政复议申请一并提出。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按照受理程序办理。依法确定刑事赔偿范围的,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公安机关受理刑事赔偿复议,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不包括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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