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八十六条的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7 00:53:03 492 人看过

第八十六条的详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羁押的人员,应尽速于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二十四小时内展开审讯工作。

在此过程中若发现不应进行拘留之情形,须立即解除其拘禁状态,并向其颁发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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