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4.1申请者要求验船部门进行以下工作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1)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以及认可有效期内的年度审查;2)船用产品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3)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4)仅要求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查;5)公正检验。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申请补齐材料后重新登录网站提出申请。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在材料审查之前,按法定检验规则,进行相关项目检验及审查报告,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材料审查及检验时间段不计入承诺时限)。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渔业船员证书。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核发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在材料审查之前,按法定检验规则,进行相关项目检验及审查报告,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材料审查及检验时间段不计入承诺时限)。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核发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六条A类产品的检验管理:(一)产品制造企业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申请渔船船用产品认可(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在取得认可证书后按照《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程》等规定,申请日常检验。(二)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有关规定并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程序受理认可申请,审核认可条件,签发认可证书。(三)渔船检验机构对取得认可证书后的产品,应按照《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程》的规定实施产品检验。属于A1类的产品,按照出厂检验方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实行单台(件、套)发证,并在每台(件、套)产品规定位置使用统一制定的检验标识。属于A2类的产品,采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检方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实行批量发证。采用批量发证的产品每批次一般不得多于500台(件、套),并在产品规定位置使用统一制定的检验标识或防伪标识。采取批量发证的产品,其产品合格证上应标明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编号和船用产品证书编号,加盖渔船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章,检验合格章上应载明本产品经××渔业船舶检验局检验合格。(四)装船使用时,渔船检验机构应查验其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合格证及检验合格章、检验标识或防伪标识,并将其船用产品证书编号等信息记录在渔船检验技术文件中;无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合格证上未加盖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章的,不得装船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十六条渔业船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九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前款规定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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