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定义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08:32:50 328 人看过

住房货币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老干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委老干局、市财政局、市住改办制定的《厦门市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方案

根据市委[2003]18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1999]综094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我市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方案:

一、总体要求

做好我市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兑现工作,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一个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分工专人负责,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

二、实施办法

1、发放对象: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政策(住房优惠政策是指:已按房改规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落实侨房政策房、集资房等,下同。)的或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但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并且1999年7月1日仍健在的厦门市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

2、发放标准:

(1)离休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离休干部离休费中特区津贴所对应的职务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附表6);

(2)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按离休时工资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其中:离休时工资所在地在思明区、湖里区的每平方米货币化发放总量为450元,在集美区、海沧区的为300元。

1997年7月1日以后购买商品住房的,未达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个工龄以上述标准为基数增发0.7%住房货币化补贴。当实际购房面积小于未达标面积标准时,按实际购房面积增发0.7%的住房货币化补贴。1999年前离休的,工龄按实际工龄计算;1999年以后离休的,工龄计算到1999年。

3、发放方式: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三、操作程序

1、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厦门市离休干部住房情况调查表》(附表1),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对填报内容要认真进行审查。

2、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离休干部的申请填报情况审查后,要将《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个人情况公示表》(附表2)张榜公示,公示期10天。

3、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核实,并对《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个人情况登记表》(附表3)和《厦门市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登记报备表》(附表4)审定后加盖单位印章。

4、申请人所在单位将《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个人情况登记表》和《厦门市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登记报备表》各一式五份送市委老干局生活待遇处,输入电脑后,报市房改办登记报备。

5、市房改办审核后,出具《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核定意见书》(附表5)。

6、由市委老干部局生活待遇处按市房改办核定意见书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补贴资金渠道办理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兑付。

四、资金渠道

市、区属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住房货币化补贴给予一次性兑现,即由各企业的离休干部按照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各有关部门逐户进行审核后由其所在企业从住房基金中支付;所在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市住改办审核确认后,分别由市、区老干部局汇总向市、区财政申报,经批准后,按财政分级管理的体制分别由市、区财政核拨。

五、其它事项

1、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委老干局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补贴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凡违反规定领取、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除追回领取的货币化补贴款外,将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违规当事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完成时间:为尽快兑现我市企业离休干部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各企业负责人应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位离休干部,同时精心组织。对于符合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条件的离休干部应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兑现工作。

3、其他有关规定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1999]综094号)等文件执行。

《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关于职工住房补贴分类发放问题

(一)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职工,按照以下规定核定住房面积后,可以申请差额补贴或者级差补贴:

1.两个(含)以上职工家庭共同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按照各自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本套住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其中,分摊系数为本套住房居住户数的倒数。

2.职工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其他不可售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乘以1.333计算,或者按照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腾退不可售公有住房后,可以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并相应扣除按照上述规定已领取的部分。

(二)工作单位变动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职工(不含外地调京干部)工作单位变动后,符合现工作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现工作单位申请调入后的按月住房补贴或者因职务晋升形成的级差补贴等。

(三)试用期内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职工试用期内暂不发放住房补贴,待其试用期满任职定级后,按照职级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予以补发。

(四)已故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1999年8月16日(含)后至2005年5月21日前去世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规定计发住房补贴;2005年5月21日(含)后去世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按照厅字〔2005〕8号文件和国管房改〔2006〕1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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