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某公司原职工杨某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债权人持盖有公司公章的借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此,公司可能面临民事连带责任和主管部门的处罚。这种行为的民事责任比较明确。一般认为,公章上的公章是未经授权盖章或在公章上空白印章的,因为雇员的行为构成了行为代理,相应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员工追偿。
最有争议的问题是刑事责任。员工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并受到何种指控?
一般来说,公司标准化的印章管理程序使员工无法有机会用书面借据按照正常的印章使用流程盖章。因此,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行为是:员工利用职务上的空缺,以公司印章的形式获得空白票据(如窃取、拾取、销毁、未销毁、擅自销毁等多种方式),然后使用盖章的空白页来欺骗债权人的信任。获得贷款或其他利息。基于以上事实,员工行为的刑事责任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首先,对于债权人而言,员工行为涉嫌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采取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使被害人因诈骗而陷入错误认识,并根据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最后骗取财物等利益。
在上述案件中,该员工捏造公司自愿为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并使用公章,使债权人认为贷款资金安全无虞,遂作出贷款行为。最后,该员工获得了贷款,现在无法偿还。上述行为符合诈骗的特点,员工涉嫌诈骗。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广东标准六千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对于公司来说,如果造成损失,员工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
员工行为的结果有两种:偿还贷款而不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不偿还贷款导致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对于第一个结果,如果员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可以按照公司制度处理。鉴于第二个结果,该员工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在上述情况下,雇员利用职务上的空缺,用公司盖章盖章的空白纸。由于其身份和空白票据,雇员骗取债权人的贷款,未能在期限内还清,最终导致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这符合职业犯罪的特点。该雇员涉嫌职务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4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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