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严格执行职业介绍管理法规和政策
严格劳动力交流(招聘)会的审批和现场监管
完善职业介绍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做好职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年审工作
大力发展公益性职介机构
开展对职业介绍活动的清理整顿
(一)严格执行职业介绍管理法规和政策
各地要认真对照《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和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管理政策,查漏补缺,建立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特别要严格执行职业介绍许可和从业人员资格证制度、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招聘)会的申报审批制度以及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身份核实登记的规定,建立完善职业介绍机构定期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介绍管理。同时,各地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管理制度,使职业介绍有关节管理制度具体化、程序化,增加可操作性。
(二)严格劳动力交流(招聘)会的审批和现场监管
各地要严格执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招聘)会实行审批制度。要重点审核交流(招聘)会的场地、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安全保障和管理措施等是否符合要求,根据场地、安全和管理力量情况,核定其进场求职人数。举办交流(招聘)会时,主办单位负责人必须全程在场,有关工作人员必须定岗、定职,并安排足够力量,加强对交流(招聘)会现场的巡查。用人单位进场招聘时,主办机构要严格审查其有效证件;用人单位离场后,主办机构要及时清理有关招聘广告。对进场求职人员要做好进出登记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在交流(招聘)会现场安装闭路监控系统,以确保随时掌握现场情况。
(三)完善职业介绍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审批设立机构时,各地要严格执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办机构必须具备3名以上持有《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人员,否则一律不接受申请。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的总经理(或负责人),应先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提出设立机构的申请。职业介绍机构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招聘持有《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否则,按《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对没有持证上岗的人员,应组织培训和考核完毕,没有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给予清退。
(四)做好职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年审工作
各地要明确职业介绍管理机构和专门人员,充实和加强相关力量,把职业介绍管理基础工作做实、做细。要落实《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规定的定期报告制度,制定标准化的机构情况表和业务开展情况表,并要求所属(审批)机构按季度(或月度)上报。各地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方便群众对职业介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各地要建立职业介绍机构档案,对机构地址、人员变化、经营及投诉情况等实施动态管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职业介绍作为工作重点,定期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做好职业介绍机构的年审工作,对屡次违反规定、不按期提交情况报表的、长期不正常营业的,或多次被投诉且被证实的机构,应要求其停业整顿,整顿达不到要求的,按《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的规定,废止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并通知工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五)大力发展公益性职介机构
要落实县区一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建立起政府投资、以社会公益性服务为主的职业介绍体系,并尽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法规咨询、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条龙服务,构建起全方位的以公益性为主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发挥应有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六)开展对职业介绍活动的清理整顿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会同当地公安、工商部门对辖区内职业介绍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维护广大企业和求职者的利益。对于合法职业介绍机构,要重点核查机构证照、从业人员资格、供求信息真伪及收费情况,检查服务规程、管理制度、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公布等情况。
[详见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2003年11月20日粤劳社[2003]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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