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15:55 368 人看过

内容提示:

严格执行职业介绍管理法规和政策

严格劳动力交流(招聘)会的审批和现场监管

完善职业介绍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做好职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年审工作

大力发展公益性职介机构

开展对职业介绍活动的清理整顿

(一)严格执行职业介绍管理法规和政策

各地要认真对照《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和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管理政策,查漏补缺,建立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特别要严格执行职业介绍许可和从业人员资格证制度、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招聘)会的申报审批制度以及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身份核实登记的规定,建立完善职业介绍机构定期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介绍管理。同时,各地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管理制度,使职业介绍有关节管理制度具体化、程序化,增加可操作性。

(二)严格劳动力交流(招聘)会的审批和现场监管

各地要严格执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招聘)会实行审批制度。要重点审核交流(招聘)会的场地、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安全保障和管理措施等是否符合要求,根据场地、安全和管理力量情况,核定其进场求职人数。举办交流(招聘)会时,主办单位负责人必须全程在场,有关工作人员必须定岗、定职,并安排足够力量,加强对交流(招聘)会现场的巡查。用人单位进场招聘时,主办机构要严格审查其有效证件;用人单位离场后,主办机构要及时清理有关招聘广告。对进场求职人员要做好进出登记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在交流(招聘)会现场安装闭路监控系统,以确保随时掌握现场情况。

(三)完善职业介绍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审批设立机构时,各地要严格执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办机构必须具备3名以上持有《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人员,否则一律不接受申请。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的总经理(或负责人),应先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提出设立机构的申请。职业介绍机构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招聘持有《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否则,按《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对没有持证上岗的人员,应组织培训和考核完毕,没有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给予清退。

(四)做好职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年审工作

各地要明确职业介绍管理机构和专门人员,充实和加强相关力量,把职业介绍管理基础工作做实、做细。要落实《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规定的定期报告制度,制定标准化的机构情况表和业务开展情况表,并要求所属(审批)机构按季度(或月度)上报。各地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方便群众对职业介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各地要建立职业介绍机构档案,对机构地址、人员变化、经营及投诉情况等实施动态管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职业介绍作为工作重点,定期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做好职业介绍机构的年审工作,对屡次违反规定、不按期提交情况报表的、长期不正常营业的,或多次被投诉且被证实的机构,应要求其停业整顿,整顿达不到要求的,按《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的规定,废止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并通知工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五)大力发展公益性职介机构

要落实县区一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建立起政府投资、以社会公益性服务为主的职业介绍体系,并尽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法规咨询、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条龙服务,构建起全方位的以公益性为主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发挥应有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六)开展对职业介绍活动的清理整顿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会同当地公安、工商部门对辖区内职业介绍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维护广大企业和求职者的利益。对于合法职业介绍机构,要重点核查机构证照、从业人员资格、供求信息真伪及收费情况,检查服务规程、管理制度、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公布等情况。

[详见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2003年11月20日粤劳社[2003]147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1: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营业执照相关文章
  • 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管理暂行办法
    京劳社就发〔2005〕13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的管理和组织安全工作,现将《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组织辖区内相关职业介绍机构贯彻落实。附件:1、北京市职业京劳社就发〔2005〕13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的管理和组织安全工作,现将《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组织辖区内相关职业介绍机构贯彻落实。附件:1、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管理暂行办法2、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申请表(略)3、职业招聘洽谈会组织管理责任书(样本)(略)4、网上或平面媒体职业招聘会备案表(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1: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招聘洽谈会行政许可行为
    2023-06-09
    356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加强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劳务中介行为,建立良好的劳务市场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劳力字〔1990〕6号)第十四条,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审批和管理通知如下:为加强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劳务中介行为,建立良好的劳务市场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劳力字〔1990〕6号)第十四条,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审批和管理通知如一、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系指由非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及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开办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须履行向劳动部门申报制度。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开办章程和主管单位关于开办者资格的证明(个人凭所在街道、乡镇级政府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部门
    2023-06-07
    69人看过
  • 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内容提示:管理目的和依据含义解释管理部门职责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申办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有关事项(一)管理目的和依据1、管理目的:加强本市家庭劳务介绍工作的管理,规范中介行为,方便群众生活。2、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1)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3)《上海市职业介绍暂行规定》。(二)含义解释1、“家庭劳务”是指为居民家庭提供的料理家务、护理老人、病人或产妇、照看婴幼儿等服务。2、“家庭劳务人员”是指经家庭劳务介绍机构介绍,为用户提供家庭劳务的本市或外省人员。3、“用户”是指居住在本市,因家庭生活需要,使用家庭劳务人员的家庭。(三)管理部门职责市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对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分工为:1、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1)制定本市家庭劳务管理政策法规;(2)对本市家庭劳务介绍机构进行合理规划、布局;(3)指导
    2023-06-05
    198人看过
  • 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项目名称: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依据: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15号令)申报条件:1)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2)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3)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材料目录:1)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资格证明;3)合法有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5)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办理程序:1)申请;2)组织实地考察论证;3)提出初审意见;4)送省公安厅审核;5)接省公安厅审核意见后研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6)同意上报的机构办理备用金手续;7)上报劳动保障
    2023-06-05
    96人看过
  • 到哪个职业介绍机构找工作好
    市场上,一些不法职业介绍机构,利用下岗失业人员求职心切的心理,非法收取介绍费,使许多人上当受骗。这里提醒广大求职者,一定要到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我国职业介绍机构分为盈利性和非盈利性两种。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免费为求职者提供服务。它免费向求职者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推荐其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免费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同时在服务场所还免费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2023-06-05
    158人看过
  • 我国的职业介绍机构有哪几类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氛围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结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3-06-05
    490人看过
  • 职介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1.登记管理工作目的(1)建立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市场就业机制。(2)统一职介机构开办标准,规范职介服务流程,完善对劳动保障部门与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办的职介机构的社会化管理措施,全面实行《职业介绍许可证》登记管理制度。(3)实行职介机构登记管理与职介资格准入,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职介服务网络。(4)树立职介工作"社会效益和服务第一"的观念,强监督检查,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服务。2.参加职业介绍资格培训考核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及就业管理机构,要按照开办或兼办职介机构的标准条件,对已建立的各类职介机构进行认真审验,指导他们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并按省劳动保障厅"苏劳就[1999]28号"文件要求,做好开办职介机构和兼办职介业务工作人员的职介资格培训工作。对于1999年9月1日前成立的各类(含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介机
    2023-06-05
    319人看过
  • 昆明市属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
    许可事项名称市属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受理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政策法规依据《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事项申办条件①规范的机构名称、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②有适应业务活动的固定场所和设施;③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④有三名以上取得职业介绍上岗证的专职工作人员;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报材料①成立职业介绍机构的报告及审批表;②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章程;③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④工作场地详细地址及使用证明。办事处理流程1、受理。我局接收申请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2、办理。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承办处室一般应在9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在接收申请后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当场告知申请人。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4、受理和办理劳动保障行政许可的
    2023-05-29
    424人看过
  • 跨关区深加工管理介绍
    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结转。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结转计划。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的保税货物采用转关运输和不按转关运输两种方式进行监管。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企业按《申请表》内容进行实际送货后统一在调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在每一次交货前必须分别在转出、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2023-04-24
    170人看过
  • 青岛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三条市和各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按本规定负责职业介绍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三)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四)有具备一定劳动业务知识和职业介绍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第五条凡具备前条所列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和公民个人均可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公民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取得有责任能力的单位担保。第六条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第七条市属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所在区(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
    2023-06-09
    186人看过
  • 天津市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审批和管理工作;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中,市各委、办、局、总公司及中央驻津单位(下称市属单位)开办的日常管理暂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第三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开展洽谈交流活动的固定场所:(1)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场地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2)市属单位开办的,场地面积应不小于80平方米;(3)街(乡、镇)劳动部门、非市属单位和个人(不称区属单位)开办的,场地面积应不小于40平方米。(二)与我市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系统相匹配的计算机设备和必要的力、公通讯设备。(三)有三名以上熟悉劳动就业相关政策和职业介绍业企,并取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资格
    2023-06-09
    273人看过
  • 怎样分辨合法和非法职业介绍机构?
    合法的职业介绍机构有两种:一种是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另一种为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面向社会提供收费就业服务的经营性机构。合法职业介绍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活动时,须佩戴工作证和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非法职介机构不具备上述证照或证照不全,工作人员没有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非法职介的常见形式有:打着某信息服务部的招牌,发布招聘信息招揽求职者;临时租用工作场所,办公设施简陋,通过散布一些很有诱惑性的虚假信息骗取求职者钱财。
    2023-06-05
    489人看过
  • 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的意见
    (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作为专用标志,仅供劳动部门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县(区)以上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使用此标志,须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乡镇、街道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使用此标志,须经县(区)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二)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这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的使用,对劳动部门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职业介绍机构名称是否符合原劳动部《关于规范职业介绍机构名称的通知》(劳部发[1993]392号)的规定、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服务作风是否端正、服务效果是否明显等方面。在审查过程中,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机构要责令改正,才能批准其使用标志。(三)1999年12月底前,全省所有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一律使用统一标志。标志的制作和使用可参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使用手册》。省将对使用统一标志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四)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公共职业介绍机
    2023-06-05
    482人看过
  • 天津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劳动市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从事的种类职业介绍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职业介绍必须贯彻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坚持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服务的方向,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职业介绍工作。各区、县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职业介绍工作。第五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设施和资金;(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应有两名以上取得《职业介
    2023-06-09
    375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 更多>

    #营业执照
    相关咨询
    • 职业介绍机构有哪些类型?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04
      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其中非营利性的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它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所谓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性服务机构。其它非营利性职业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它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它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
    • 劳务派遣机构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1
      显然劳务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与劳动者和要派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再是职业的介绍和就业的指导,也不仅是扮演劳动力市场中的中介角色,而成为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传统的劳动法律关系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方主体不同,劳务派遣中涉及派遣单位、要派单位和被派遣员工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 我国职业介绍机构及其经营范围有哪些?职业介绍机构有哪些特殊之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06
      依据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职业介绍规定》,我国职业介绍机构有三类: (一)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它包括乡、镇和街道劳动服务站、所,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二)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指除劳动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它可以是公益性的单位,也可以是营利性的单位; (三)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它可以是公益性的单位,也可以是营利性的单位。 开办
    • 广东省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门和XX负责解释。
    • 培训机构强制学员的介绍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18
      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公司无权强制要求员工参加自费培训课程。如果公司将你们按矿工处理,可以向当地劳动局反映情况,或者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另外,我国法律规定8小时工作制,每天加班一般不能超过3小时,一个月总共不超过36小时,而且公司也没给你们买社保,可以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反映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为你们补交社保,或者提起劳动仲裁。(如有任何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