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进行登记;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二、办理材料
核对原件船舶所有人提交。交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3.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
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核对原件船舶所有人和代理人提交。船舶所有人交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核对原件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五华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申请补齐材料后重新登录网站提出申请。3.获取办理结果经市渔政部门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现场或邮寄领取《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4.监督检查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条,梅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将采取实地核查监督措施,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审批或备案目录、检查实施情况和对违反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县公共服务中心农业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天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受理人员退回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的决定,准予通过的出具《准予通过决定》,并制作文书和归档;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公共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五华县华兴北路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五华县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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