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2 16:52:44 474 人看过

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因工(公)受伤或者患职业病而造成残疾或者死亡,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从社会或者其他机构得到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工伤保险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雇主责任制,即雇主对雇员工伤负无过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另一种是建立雇主缴费,独立机关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模式。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第二种模式。

由于第一种模式容易产生诉讼成本高昂,缺乏强制保险,企业独立抗险能力较低等弊端,我国工伤保险立法采用的是第二种模式。也就是说,我国实行的是雇主缴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由经办机构或者与雇主共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模式。

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8世纪工业革命到19世纪80年代。在这个时期,工伤事故完全按过失责任原则为基础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处理,被害人必须证明加害人(尤其是雇主)有过失才能获得赔偿。第二个阶段是从19世纪80年代至今,由于社会主义思想的传播,工会运动的兴起,资本主义国家为稳定社会,不得不保护劳工,创设新的工伤事故处理制度。一是改进侵权行为法,将过失责任主义改为无过失责任原则:二是创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其中以德国最具创造性。德国于1884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工人灾害赔偿保险法》,确立了无过失责任原则,开创了社会保险模式的工伤保险制度,并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仿效。

从工伤保险立法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最早起源于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逐步演变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部分。从立法范畴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的发生,其实质都是基于某一侵权行为的发生(例如雇主提供的机器爆炸)。从法理上说,工伤职工又可以依据民事侵权行为法要求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一方面,工伤职工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法规请求工伤保险赔付,另一方面又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法向加害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由于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立法指导思想、构成要件、给付主体以及给付内容都存在不同,工伤职工可以依据工伤保险的有关法律规定或者民法分别请求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这就产生了两者竞合的问题。

解决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竞合问题。如何设计解决两者竞合的立法模式,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保险基金给付水平、工运力量、劳工保护标准等因素密切相关,是一个法学、经济学、社会学交织的问题。对此,世界各国规定不近一致,根据对劳动者的保护强弱程度,从强到弱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模式:

一是双重受益模式。工伤职工可以依据民事侵权行为法要求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同时又能请求工伤保险赔付,三方不发生代位求偿关系。这种模式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工伤职工,但是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地区)非常少,主要以英国为代表。

二是选择模式。它允许工伤职工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付之间选择其一,同时三方不发生代位求偿关系。这种作法曾经在英美法系国家较为普遍。

三是补充模式。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付,但取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的损害,同时三方不发生代位求偿关系。采用这种办法的有日本、北欧等国。

四是以工伤保险取代侵权损害赔偿模式。工伤职工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的规定,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这种模式又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作法。第一种是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侵权损害赔偿模式,即工伤职工对雇主、受雇于同一雇主的同事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对第三人,仍然可以请求民事损害赔偿。这种立法模式以德国最为典型。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未明确规定如何解决两者竞合和的问题,这并不是因为立法中的忽视,而是多方论证后的选择。

其一,遵循立法法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涉及民事权利、诉权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工伤职工能否向雇主提出民事赔偿涉及其民事请求权问题,行政法规不能限制,因而条例未作规定。

其二,保持与已有立法的一致性。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已经实行。《职业病防治法》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生产法》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上述规定从法理上和实践上,都可能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为,该规定解决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原则是“双重受益模式”,即当事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享有尚有的民事权利——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种理解为,本条采用的是“补充模式”,当事人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可以行使尚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民事损害赔偿在后补足。采用不同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工伤保险条例该采用哪种模式,然而实务中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并未统一,还有待理论的进一步澄清,因此工伤保险条例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模式,以防止立法之间的冲突。

其三、预留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解决。在工伤保险条例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法制办、劳动社会保障部与最高院多次协商,决定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问题预留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解决。

我国明确规定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的立法主要有《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职业病防治法》52条、《安全生产法》4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12条。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赔付可以源于患职业病,或者源于因工受伤。前者受《职业病防治法》调整,如果出现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则适用第52条规定,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笔者倾向将职业病法的规定理解为“补充模式”。职业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雇主在遵守职业病法规、制度,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方面存在过失。采用“补充模式”,使雇主既要支付工伤保险费,又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具有惩罚作用。为避免双重支付赔偿,雇主今后就会注意防范职业病的发生。这种积极的事前预防措施更有利于对职工人身安全的保护,更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的特征。

对于后者,则受《安全生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调整。在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上,笔者认为可以做如下理解:其一,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如果雇佣关系中的雇员遭受人身损害时,雇员有权向雇主或者第三人提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无工伤保险赔付请求权。其二,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对用人单位仅享有工伤保险赔付请求权;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对于雇主采用“工伤保险取代侵权损害赔偿模式”,对于第三人采用“补充模式”。具体来说,因雇主行为造成工伤的,工伤职工只能申请工伤保险赔付,不得向雇主提出民事赔偿;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伤害,并认定为工伤的,在申请工伤赔付的同时可以依法请求民事赔偿。

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问题,关系到工伤当事人所获赔偿的多少,直接影响工伤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其处理不仅与工伤当事人的切实利益息息相关,同时还必须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是一个涉及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问题,因此实践中必须认真对待、慎重处理。

一、雇佣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1、建立劳动关系,被认定为工伤的,适合《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属于雇佣关系的雇员,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3、两者的区别在于:

一是责任性质不同。雇员受损的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从性质上看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实行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

二是适用上关系不同。一般情形下,两者不能并用,一旦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及家属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赔偿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如果工伤事故是由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按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侵权人提出索赔。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09: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
    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莺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
    2023-03-25
    248人看过
  • 对保险赔偿与损害赔偿适用关系进行完善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关系的规定是极为不完善的。结合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今后的立法应重点对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一)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上采纳兼得模式。笔者认为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上应当采纳兼得模式,基于以下几点理由:1人身损害从来就没有“超额利益”。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本身是无价的,对身体侵权造成损害进行赔偿所谓的“超额利益”自始就不存在,规定一定的赔偿数额仅仅是以“抚慰金”的形式对受害者进行抚慰,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存在固定的赔偿额。另一方面,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中针对财产保险合同规定当第三者侵权时,保险人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存在追偿权,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第三者侵权时没有规定追偿权,这也充分说明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具有无价的。2受害职工获得双份赔偿不存在不当得利。受害职工同时从工伤保险中获得赔偿和从侵权损
    2023-02-04
    248人看过
  • 工伤的劳动者的侵权损害赔偿
    工伤劳动者的侵权损害赔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涉及第三方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将损害负担社会化,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快速补偿。职工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将产生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第三人侵权法律关系。在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既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目前,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如果选择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
    2023-04-21
    359人看过
  • 员工伤害与保险赔付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打架轻伤鉴定1、及时报案。根据案件管辖范围到公、检、法等相应的部门报案,确定进行法医鉴定时的委托单位。2、及时到医院诊治。报案后或病情较急时,应及时就近到医院诊断伤情,采取必要的治疗抢救措施。妥善保存医生诊治过程中书写的病历、辅助检查结果,如x光、ct的报告3、及时进行法医鉴定。及早与法医鉴定机关或部门取得联系,如公、检、法三机关及受其委托的法医门诊、司法医院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
    2023-07-18
    58人看过
  • 比较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的相似之处
    在我国,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竞合主要体现《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安全生产法》第4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2条。其中,《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对于这两部法律中的规定产生了两种不同理解。一种理解认为,这两条规定的是一种双重受益模式,即当事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尚有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种理解认为,这两条规定采取的是补充模式,即当事人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可以行使尚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用以补足。显然,对于法条解释的模糊,也导致了司法实践的不统一。虽
    2023-07-02
    335人看过
  • 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伤残赔偿区别
    民事侵权行为是指非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需要赔偿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浅析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有哪些规定浅析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规定有: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二、工伤骨折赔偿标准新规工伤赔偿制度,是我国为维护劳动者其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一种救济措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骨折工伤赔偿标准如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
    2023-04-02
    355人看过
  • 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关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向来有两种基本主张:其一为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选择主义,即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解除合同或主张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择一行使(德民325条、326条)。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互相排斥,不能并存。一、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一)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二)抗辩权随之移转根据
    2023-03-10
    363人看过
  • 雇佣关系损害赔偿和劳动关系工伤事故的区别
    雇佣关系损害赔偿与劳动关系工伤事故的区别:(一)、主体不同,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也不同;(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不同;(三)、发生争议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赔偿标准有别;(四)、发生争议后所使用的处理程序有别。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损害赔偿的区别1、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并且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为16周岁以下或女性超过55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也不构成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2、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
    2023-07-23
    181人看过
  • 意外险工伤怎么赔付,工伤与劳务损害赔偿区别
    一、意外险工伤怎么赔付意外险工伤的赔付需要根据伤残的具体情况分析。赔付的项目有:1.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住院伙食补助费。3.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辅助器具费。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停工留薪期工资。二、工伤与劳务损害赔偿区别工伤与劳务损害赔偿区别有:1.责任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主体是限定性的。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务损害赔偿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也可以个体经济组织。2.主体之间关系不同。工伤保险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必须有劳动关系,
    2023-06-19
    404人看过
  • 民事赔偿和工伤补偿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文,即:《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文,即:《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根据该司法解释意见,可以认定本案工伤职工即谢明锋(死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致死,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一、单位申请工伤了是否可以起诉侵权人赔偿1、工伤是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获得工伤赔偿
    2023-06-20
    243人看过
  • 民事侵权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赔偿案件
    甲在某公司从事汽车维修工作时被车主撞伤,后经住院治疗痊愈。2011年7月,甲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12月,甲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但事发后,用人单位以甲所受伤害系第三人行为引发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为由拒绝向甲支付相关工伤待遇。那么,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本案主要涉及民事侵权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应如何赔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实践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民事侵权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应如何赔偿?目前在我国,由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民事侵权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竞合,受害人如何获得赔偿没有
    2023-06-07
    129人看过
  • 保险赔付与营运车辆损失的关系如何?
    是给赔偿的如果责任者投保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或侵权赔偿责任人是车辆营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营运性损失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一部分,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出租车的营运损失怎么赔偿吗?1、客运出租车所有的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出租车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2、出租车系个人购买,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车公司名下,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其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出租车由司机个人所有,司机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
    2023-07-12
    449人看过
  • 损害的因果关系与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
    夫因他人侵权行为丧失性功能,妻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自己无法与夫过性生活的损害,法院有支持与否定两种判决。此类案件之所以发生争议,与我国民法理论长期以来未能区分损害的因果关系与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有关,而这种区分是涉及损害赔偿的重要问题。所谓损害的因果关系,是事实问题,即从事实上看损害是由侵权行为所致。因此种因果关系范围较广,哪些应予赔偿,哪些不予赔偿,必须由法律确认。所谓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所确认的应予赔偿的损害因果关系,即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害中法律规定应予赔偿的范围。夫因他人侵权行为丧失性功能,妻无法与其过性生活,妻的损害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但仅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法律上所确认的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故无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引起的后果是多方面的,法律只能确认对直接因物或人身受到损害予以赔偿,对非因物或人身直接受到的经济损失,即纯粹经济损害,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2023-06-08
    495人看过
  • 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赔偿适用关系
    工伤事故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的人身损害事故,受劳动法的调整,具有社会保险性质;另一方面,工伤事故是劳动者生命权、身体权或健康权受到侵害,也受民法调整。工伤事故就具有了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双重属性,工伤劳动者就存在了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雇佣单位特殊侵权或第三人侵权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关于雇佣单位特殊侵权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并存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很明确,〔1〕适用中意见也比较统一。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而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工伤职工能否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成为一个争点和难点。一、审判实践中对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适用问题的不同处理意见审判实践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工伤职工既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又请求第三人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存在但并不多见。就
    2023-06-08
    151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有哪些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26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法律后果的行为。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是损害赔偿中的一种,在实践中,因其所发生的纠纷,在损害赔偿中占有很大比例。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法律后果的
    • 工伤保险关系与民事损害赔偿怎样解决案件争议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4-23
      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对此问题世界各国有四种处理模式:第一,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
    •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有什么关系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07
      工伤保险赔偿是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伤害后获得的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
    • 工伤保险和民事损害赔偿关系如何确定?如何确定劳动者的侵权责任?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对工伤保险和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
    • 雇佣关系损害赔偿与劳动关系工伤事故的区别
      宁夏在线咨询 2023-10-11
      雇佣关系损害赔偿与劳动关系工伤事故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也不同;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不同; (三)、发生争议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赔偿标准有别; (四)、发生争议后所使用的处理程序有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