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4:10:44 20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4)具有有效的良种证明材料并具有良种的合法来源。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技术证书提供原件交复印件,受理人员检查原件注明与原件相符,聘用合同,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相片用A4纸打印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广宁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2.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3.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登记并开具材料接收通知书给申请人。4.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意见。5.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料通知书给申请人。6.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批申请材料。7.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把审批结果交给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宁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二十六条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二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日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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