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情分析:
1.结合条文记忆
2.结合案例分析
一、承运人责任制
理解承运人责任制中什么事情全程负责什么事情不全程负责?
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疏忽是不负责的,自船一离开港口驾驶管理船舶一概不负责任。
《海商法》规定最主要的义务有以下几点:
第一,驾驶管理船舶的适航状态的义务,对船的义务是免责的,离开港口后免责。
第二,对货的义务,管货义务的适当和谨慎的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卸载所承运的货物。
主要考点是:管货要负责,管船要免责。
第三,合理航线的选择,不得恶意绕航:绕航属于正常航行不负相应的责任。如果进行不合理的绕航导致了运输的延迟,然后又由于运输延迟造成了扩大化的损失,比如延迟了一个星期货物的价格暴跌,产生了一定的损失。
根据汉堡规则和海商法的规定:由于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以运费总额为限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不合理绕航所导致的损失全部的损失都要负责。
不再以运费总额为限承担责任:
1.倒签提单;
2.用保函换取倒签提单在时间问题上进行了欺诈;
3.船舶本身不适航造成的;
二、其他的基本考点
(一)提单
1.提单本身的基本性质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收到货物的收据;提单是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2.提单的分类
分为:已装船和收货待运提单
可以将提单分为记名的、不记名的和指示提单;贸易中一般用指示提单,指示提单是可以转让的提单,不记名提单也可以转让。记名提单不可转让。
提单分为清洁的和不清洁的,提单不可以分为直达的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是否支付运费可以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二)保函
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汉堡规则中有所规定。
注意:保函在第三人面前无效。
保函分为善意保函和恶意保函。善意保函在出保函和接受保函人之间有效。而恶意保函自始至终无效。
用保函换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没有善意和恶意的区分,这种保函都属于一种故意的时间欺诈行为,所以都是恶意的保函。它带来的最重要的法律后果是免除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它不再以运费总额为限来承担责任,它要对对时间欺诈行为负出代价。
附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问题。
分为两种:善意的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仅仅是为了加快提货的速度,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率,但是在出保函人和接受保函人之间有效。但是如果是恶意保函加副本提单那么就属于一种海事欺诈。通常海事欺诈案的数额会比较大,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其中凡是参与欺诈的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刑法的有关条文来承担刑事责任,然后根据民事上的欺诈产生的侵权责任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三个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在考试当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考点《海商法》。
《维斯比规则》最核心的是明确了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的最终证据力的问题。而在汉堡规则中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取消了火灾和驾驶管理船舶中的成员的免责,变成了完全过失责任,规定了运输延迟要负责任,并要以运费总额为限。二是规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跟托运人发生合同关系的就是承运人,因此出了事情承运人对托运人负责,实际承运人并不跟托运人发生法律关系,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的限额以承运人承担责任为基础,承运人的责任制同样适用于实际承运人。
汉堡规则规定保函是具有用善意保函可以换取清洁提单,恶意保函则是一种无效。活牲畜、仓面货物也算货物,要在其负责的范围之内,而我们的海牙规则包括海商法中的原则没有吸收。
三、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
(二)定期租船合同
(三)光船租赁
航次租船,从法律性质来说,可能是最相似于班轮运输的一种方式。航次租船是指航次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合同。实际上主要条款与班轮运输承运人责任制没有太大的区别。在费用划分上,一般来说,承租人只需要承担装卸货物的费用,其它的运营费用还是由出租人承担的。航次租船比班轮运输有什么变化呢?最主要的一个变化是承租人通过租船的形式获得一个重要的权利,就是指定装货时间和装货方式的权利。装货这个环节作为承租人可以控制。对于这个权利的行使一般在格式合同里会有限制。
定期租船合同,就是在一个固定的约定期限内,把一条船租下来,取得一个很重要的权利叫做指挥运营权。实际上这条船的所有权还在出租人手里,船长、船员也是由他配备。基本船舶费用也是由出租人承担的。承租人承担的是在承租期间的日常运营管理费用。主要的格式合同是定期租船格式合同,就是纽约格式。
光船租赁合同,严格说它不是一个运输合同。从性质上讲,是财产租赁性质。光船租凭,顾名思义就是出租人提供的只有船舶,不包括上面的船长和船员。在这个法律关系里,它的变化也很明显。出租人还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是由承租人享有。
作为承租人,他无权处分这条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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