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程序的基本规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1-14 19:26:19 224 人看过

一、破产重整程序的基本规则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根据自身的特点,在自己的立法中规定了各有千秋的重整制度,但综合各国各地区有关重整制度的规定,基本上包含以下内容:

重整程序开始的法律条件。重整程序的开始取决于公司是否具备下列法律条件:

(一)重整能力:重整能力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成为重整对象的资格或权利。重整的目的在于拯救企业,维护社会利益。因此,重整对象除美国、法国等少数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得较宽之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均将重整对象限定在很小的范围内。

(二)重整原因:重整原因是指公司开始重整时所必须具备的客观状态。各国和地区立法普遍规定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有不能支付之虞的事实,且有重新挽救的希望为重整程序开始的必要条件。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二八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营业状况,依合理财产费用负担标准,无经营价值者,为法院驳回开始重整申请的事由之一。

(三)破产重整申请。破产重整申请是指陷入困境的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请求开始重整程序的意思表示。从各国立法看,破产重整的开始一般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即重整程序的启动由法定的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引发,法院一般不得依职权主动作出公司重整的裁定

(四)公司重整保护期的法律效力。公司重整程序开始后,必须给予公司一定期限的重整保护期,该期限自法院批准重整申请之日起,至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终止重整程序之日止。

重整保护期的法律效力包括:a.对债权人的效力。这包括:债权暂时被冻结、债权被停止计息、不动产登记被禁止、执行中止、防止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不得提供新的担保、评估债务人的状况。b.对债务人的效力。这包括: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交易,公司经营权与财产管理处分权的移交、清偿债权的禁止、对重整程序开始前行为的溯及力、对债务人继续营业的效力等。c.对公司股东的效力。股东在重整保护期内的股份转让权受到限制。d.对其他法律程序的效力。重整程序开始后,破产程序、和解程序以及一般民事执行程序都必须立即中止。

(五)对公司雇员的效力。在重整开始后雇员与债务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而且雇员的工资及劳保权益要优先支付。f.对已有合同的效力。重整过程中,公司的资产和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法律一般赋予管理人一定的主动选择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二、破产重整程序

(一)提出重整申请;

(二)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

(三)法院的调查;

(四)选任检查人;

(五)重整裁定;

(六)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效力;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法律依据】《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三、破产重整要经过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首先是重整申请的提出。按照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国上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而占公司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在公司被申请破产之后,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前提出重整申请。

其次是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具体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时法院将以企业是否具备重整条件为标准。当然,这是理论上的要求,在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很难掌握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尤其是法院的态度非常微妙。笔者参加培训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破产业务庭)审判长也提到了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破产案件的指导思想是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应当尽量受理,并专门对各地法院进行了明确,但各地法院仍存在不愿受理破产案件(也包括破产重整案件)的现实情况。

立案后的重点工作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拟定,这是重整能否成功的关键,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事实上,重整计划在申请破产重整前就应当明确,尤其是重整方和重整具体措施等重要事项。

重整计划拟定后,将提交不同的表决组予以表决。各组均予以通过的,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若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经再次表决仍未通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将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由债务人(即破产企业)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

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若重整计划不能按期提交,或者重整计划未获通过,或者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将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企业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n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n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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