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6:33:42 163 人看过

现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内容。我国现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主要由《证券法》、《信息披露细则》、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中的有关规定组成。同西方资本市场发达国家一样,该制度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1)持股预警披露制度。也称为“大股东报告义务”,它的基本含义是: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达到该比例后持股数量发生一定比例的增减变动时,即负有向上市公司、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披露有关情况的义务(注:吴弘:《证券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第153页。)。

持股预警披露的目的主要有两个:

第一,严格地说,持股达到一个较小比例(如美国的5%)或在此基础上变动达到某个较小比例(如美国的1%),行为本身一般不会造成上市公司控股权的转移,也不意味着将来一定会发生控股权的转移(收购),但由于它在一定程度上暗示着进一步收购股份从而发生控股权转移的可能性,为了防止收购者突然袭击给目标公司股东和管理层带来措手不及,造成交易秩序的混乱,有必要及时提醒股东和公司注意股权变化动向,让他们对可能发生的收购产生合理预期。

第二,由于交易量增大往往引起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通过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可以让公众及时了解大股东的交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我国《证券法》对持股信息披露规定得很简单: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3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增减达到5%,则应当在3日内报告和公告,并在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披露的内容也只有持股人名称、住所,所持股票名称、数量,达到披露点的日期这几项少得可怜的信息(注:《证券法》第79条和第80条。)。

2001年12月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稿)》)则对此进行了大大细化,将持有股份划分为通过集中竞价持有和通过协议转让持有,对协议转让持有股份的披露义务点(包括持股预警披露触发点和增减变动披露点)和达到披露义务点后的交易限制的规定与通过集中竞价持有股份的相关规定略有差别:协议转让持股的披露义务点可以超过5%,达到披露义务点后“不得再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增持或者减持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从而对达到披露义务点后的协议增持没有时间限制(注:证监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稿)》第23条。)。

这条规定可以看成是对《证券法》第79条的变通处理,符合我国现阶段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非流通股占绝对比例这一普遍状况而决定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以协议转让为主这一事实。《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稿)》对披露内容和格式的规定更为详细,要求编报简式或详式“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

(2)要约收购信息披露制度。要约收购(tender

offer)也译为交股要约、溢价收购、发起收购、投标出价、发盘收购、标购或公开收购,与其基本相同的一个概念为takeover

bid(译为“接管报价”或“收购出价”),指收购者公开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以一确定的条件在一定期间内购买占目标公司相当大百分比的股份,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有的国家确立了强制要约收购(mandatorytender

offer)制度(中国、英国及英联邦国家、法国、西班牙等),即一股东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比例时,必须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而有的国家(美国、德国、荷兰等)则没有确立这一制度,收购要约的发出遵循自愿原则。

要约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披露触发点、披露义务人、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等主要方面,目的是确保目标公司股东获得与是否接受要约有关的充分信息,使得目标公司股东与收购者在信息上处于平等地位,保证有充足时间来估量信息并作出理性的决定。

《证券法》对要约收购的信息披露也只有一些简单的规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稿)》对此进行了细化。虽然我国至今尚未发生过一起真正的公开要约收购事件,而基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在未来几年内也不大可能发生频繁的要约收购事件,协议收购仍将在收购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但随着国有股的逐步减持、上市公司流通股比重的上升以及证券市场各方面机制的不断完善,要约收购案的发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逐渐成为并购的主要舞台,毫无疑问会有越来越多要约收购的好戏上演,甚至有可能成为证券市场并购的主流形式。立法先行必将起到铺路、引导、规范的重要作用,当然,制度也等待着要约收购实践的检验。

现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内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31日 07: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上市公司收购相关文章
  •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权益披露
    权益披露,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行为,权益达到一定限度时,应当及时对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进行披露。1、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
    2023-06-09
    138人看过
  • 上市公司应该披露哪些信息
    上市公司应该披露哪些信息?根据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披露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重大诉讼事项,并在每个会计年度每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无非是以下内容:(1)公开发行文件,即招股说明书;(2)上市公告;(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4)中期报告,主要是重大事项公告,上市公司并购公告(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七)其他需要披露的属于公开信息的信息,下列信息可以免于披露:一是受法律、法规保护,不得披露的商业秘密;二是证券监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取的非公开信息;第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2023-05-07
    408人看过
  •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探讨
    会计信息又称会计系统信息反馈,是指通过会计凭证,把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信息,系统、全面、准确、及时地汇集起来,再通过账务,进行加工处理,揭示出反映经济活动真实情况的各种信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近年来,国家在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行为开始逐步规范,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存在披露过量或披露不足的现象。披露过量信息,是指某些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对于信息使用者而言通用性小,对决策的作用不大。如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交易等信息与股东结构、数量以及他们的持股信息。因为,现实的证券市场中,只有少数特殊的信息使用者才需要这类信息,因此,其通用性很小。此外,披露过量信息有时也会产生误导。因为
    2023-06-09
    209人看过
  •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什么内容
    1、什么是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规定,在发生重大事项时需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是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2、重大事件的界定《证券法》第67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重大事件的界定:(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2023-04-24
    149人看过
  • 上市公司重大事件披露什么内容?
    1、什么是重大事件?所谓重大事件,是指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但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事件。上市公司对重大事件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2、怎么界定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包括什么内容?(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2023-04-16
    496人看过
  • 新公司法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1、公司的营业执照要要载明一人公司是自然人独自还是法人独资;2、一人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3、法定审计制度,即一人公司在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的,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1、投资主体不同。(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法律形式不同。(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2)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3、税收征缴规定不同。(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法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2023-06-27
    161人看过
  • 怎么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方法:正确全面认识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从根本上确保证券市场的透明与公开走出主证券市场为国企脱贫解围的误区,正确全面认识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从根本上确保证券市场的透明与公开。证券市一般具有配置资源、融资和对资产的风险收益进行事理定价等功能,其中最基本的功能是配置资源。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的融资工能对企业的作用将越来越小,经营业绩好的上市公司常常运用财务杠杆抵御市场风险,其次才选择股票融资。将发展到一定程度,证券市场的功能将由筹资功能转换为资源配置功能。另一方面,证券市场的资产风险收益功能从属于资源配置功能,投资者通过对股票收益风险的分析和预测,对股票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价,然后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追求利益最大化,客观上使资金流向好的企业,实现了资源配置。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方法: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信息不畅通是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原因。持续信息公开制度,一方面有利
    2023-06-09
    257人看过
  • 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包括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且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认定是怎样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中的欺诈,是指采取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选择的作法。(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躬、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023-03-05
    380人看过
  • 公司股票上市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真实原则信息披露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二)准确原则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三)完整原则完整是指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四)及时原则及时是指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五)公平原则公平是指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报送的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2023-06-12
    115人看过
  • 中美购并法律制度中信息披露比较
    中国和美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走过的道路截然不同,目前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差异极大,而且两国的法律制度背景完全不同,因此,两国购并法律制度从立法体系、发达程度上都存在差异。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虽然都有可能受到外部市场体系与法律环境的影响,但是究其本质,更为重要的是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从收购兼并这一特定的立法范畴来讲,由于中国证券业的建立与发展在很大程度参考与借鉴了美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的先进经验,因此,关于收购上市公司所必须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中国的法律制度在创设时也基本上借鉴了美国法的有关规定。但是,中国证券市场建立时间短,而且所处的整个市场经济体系并不十分健全,因此,在我国的购并立法中处处考虑保护小股民的利益和承受能力,对一些在美国市场中被当作商业判断范畴而不加规范的行为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我国购并市场上的一个突出现象是法人股收购案例很多,但流通股收购案例极少。长远来看,我国的证券市场一定要
    2023-06-25
    87人看过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及停复牌制度解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市场的公正公平,证监会近期公布实施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对信息披露所涉及的财务信息、募集资金用途、评级、重大事项等重点环节强化了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上,交易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制订了相应的条款,建立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与公平,《上市规则》还就停牌、复牌等事项做出了规定。具体情况如下:相较旧版《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制度有哪些优化?新版《上市规则》基于信息披露公平、准确的原则性要求,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债券信息披露制度,体现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原则。一是强化信息披露及时性要求,如出现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的情况,为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交易所可采取主动停牌等措施直至相关情形消失;二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局限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2023-04-24
    51人看过
  • 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限制特许方权利滥用的重要方法。在特许经营最为发达的美国,法律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在1979年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订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法规》中,规定了特许方在特许权转让前10日必须向受许人提供一份特许转让统一通知(简称U—FOC),详细说明特许人的有关情况,这些情况包括特许方公司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特许方诉讼史、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等,如有任何一项失实,特许方最高可被处以每日1万美元的罚金,对主要责任人还可以进行刑事处罚。在特许经营进入我国的过程中,特许人利用受许人对特许人诚实信用的轻信和获利愿望的强烈,在特许权转让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对被转让者进行欺诈,或是收取高额加盟费用,这种状况的存在败坏特许经营的声誉,侵害了受许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法律应当借鉴西方的做法,对信息披露做出严格规定,充分保障受许人得到有关特许权充分信息的权利。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
    2023-06-09
    475人看过
  • 探讨信息披露制度的构成要素
    1.中期报告。上市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包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2.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结束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公司概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3.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指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后,立即将该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说明事件的实质,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信息披露文件。4.重大事件。假定所
    2023-07-07
    305人看过
  • 要约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1收购要约公布的时间不明确《收购办法》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是持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而何时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则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在实践操作中收购人何时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完全随心所欲。如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简称南钢联合)在2003年3月12日成立,其时已经构成对南钢股份控制权的转移,而在3个月后的6月12日南钢联合才发布了要约收购报告书。而后来的迪康集团与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是在2002年7月19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但直到2003年8月3日才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而东银集团也是在其收购江动集团的半年后才公布了《要约收购报告书》。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有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的3个月和中国证监会审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15天的时间,但在这之后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公布期限就没有明确规定。《证券法》第90条关于收购人在向国务院证券监
    2023-06-05
    190人看过
换一批
#证券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 它是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公司间兼并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公司收购过程中,采取主动的一方称为收购人,而被动的一方则称为被... 更多>

    #上市公司收购
    相关咨询
    • 非上市公司收购转让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哪些内容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1-30
      转让方披露的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需要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披露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怎样的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2-22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 上市公司子公司要披露什么信息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5
      申请上市过程中应披露子公司的基本信息和重要信息,至少应披露B公司的成立时间,业务范围,于多少年被你公司收购,收购后的变化和营运以及财务情况都需要交代清楚。具体参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3]2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号涉及法律,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股票上市的
    • 哪些是信息披露制度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0-08
      信息公开制度也称为公开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自己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使投资者充分理解情况的制度。包括发行前的公开,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构成。
    • 上市公司披露哪些信息呢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4-12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司董事等高级人员的持股情况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包括真实原则,准确原则等。 一、上市公司披露哪些信息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 1.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即招股说明书; 2.上市公告书; 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4.临时报告,主要是重大事件公告、上市公司的收购或合并公告; 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