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自由权是否属于民事权利
是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以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人身权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1、生命权: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生命的权利。
2、健康权: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健康的权利。
3、身体权: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的身体的权利。
4、人身自由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
5、婚姻自主权:当事人依法决定缔结或解除婚姻的权利。
6、姓名权:自然人以文字符号区别于他人的权利。
7、名称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的权利。
8、肖像权:肖像人支配自己的人身要素肖像的权利。
9、名誉权:权利主体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10、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
11、荣誉权:荣誉公民、荣誉法人享有荣誉的权利。
(二)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1、配偶权:婚姻一方作为配偶而享有的权利。
2、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权。
3、亲属权:权利人相当于亲属而享有的权利。
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1、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债权包括: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
1、合同之债:依据有效合同(契约)所产生的债。(民法中的“债”,不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借债”之意,而是民事主体之间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多方)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多方)为债务人。下同)
2、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人,要求受益人返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费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3、不当得利之债:因债务人的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4、侵权行为之债:因侵权行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继承权
继承权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死者生前所立有效遗嘱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四)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著作权中也有人身权的成份)
1、商标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2、专利权:发明创造人对其依法授予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享有的权利。
3、著作权: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民事权利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为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自我保护的方式主要有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两种。
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为:第一,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第三,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第四,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三、婚姻自由权的内涵
婚姻自主权的内容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
1、结婚自主权是公民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权利。
从主体上讲,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女、离婚或丧偶的男女均享有结婚自主权,复婚与再婚自由是结婚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结婚自主权不包括重婚自主权。从内容上讲,结婚自主权的主要含义是指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
一方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另一方面,结婚应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其他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子女、组织都不得干涉和代为决定。因为,结婚是男女两性以爱情为基础的、以建立家庭和互为配偶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而作为婚姻基础的爱情,只能产生于男女双方之间,只能是妇男女双方的事,任何第三人也都无法包办代替。结婚自主权对公民结婚自由的保障,实际上保障了公民的一项极为重要的精神利益,保障了公民对爱情这一人类重要情感的需要,从而维护了公民的人格独立与自由。因此,婚姻自由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总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结婚与否、和谁结婚、在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结婚均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
2、离婚自主权是指夫妻双方有权依法自主解除夫妻关系而不受对方或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离婚自由婚姻自由的另一方面。法律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的正当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使他们有可能重新建立新的幸福美满的家庭。既然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当夫妻从方不再心心相印,彼此爱慕,那婚姻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且,离婚虽然导致某些婚姻的解体,但从整体上看,它却使全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得到了改善和巩固。
当然,由于婚姻关系的存在已是既定事实,公民行使离婚自由权不能仅凭自己的主观愿望。公民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必须对另一方、家庭、子女负有一定的责任。也就是说,公民的离婚自主权是受到相当限制的,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防止轻率离婚。
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婚姻自由与道德爱情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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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包括:权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种利益(如人身权)和通过一定行为获得的利益(如财产权);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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