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贷款名义借款人承担刑事责任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0 22:07:35 411 人看过

一、借名贷款名义借款人承担刑事责任吗

作为借款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之一,形式上的借款人应当对债务承担法律上的偿还义务。

倘若名义借款人向贷款方披露了资金的真实用途者,此时名义借款人则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假设各倡议方的真意仅仅在于借用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实际上名义借款人并没有实际参与到借款关系的履行过程中,同时也不能够分享借款活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认为实际使用人成为现实意义上的借款人,并由他们对此笔借款负责具体的偿还事项。

尽管名义借款人声称双方之间签署的乃是借名借款合同,实际上款项由另一方实际使用者运用,但若不能有效地提供证明出贷人在知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前提下仍然与其签订借款协议的充足证据,并且名义借款人在出贷人投入资金之后以自身的名义开出了借款凭据表明其接受此项借款的事实,那么依照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债务责任由名义借款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借款月利率2%合法吗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规,倘若出借人主张借款方按照原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那么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

但是前提条件是,上述约定的利率额度不得超出合同成立当时一年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因此,关于月利率为2%的合法性问题,我们需要先了解在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值是多少。

只有当其数值未超越该四倍的界限,才得以被视为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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