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8:05:52 455 人看过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财产

价值鉴定的通知

1997年11月24日国检务联[1997]347号

各直属商检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当前在我国引进外资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外商以实物作为投资进口货

物时,为偷漏关税而高价低报、多进少报和为瞒骗验资而低价高报的现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商检局和海关总署依法决

定加强对外商投资财产的进口价值鉴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凡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

境内举办的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

其他物料,由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简称商检机构

)依法办理所辖地区外商投资财产进口价值鉴定工作。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上述货物报关前,须先行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

,并填报《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报验通知单》(简称《报验通知单》)。

当地商检机构应在《报验通知单》上加盖“已接受价值鉴定报验章”(简称

“报验章”)。《报验通知单》和“报验章”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制作。《报

验通知单》作为本通知附件印发。

三、海关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在原有监管条件

不变的基础上加验由当地商检机构出具的《报验通知单》。

四、价值鉴定申请人须向商检机构提供有关单证资料。商检机构在受

理申请后45日内出具价值鉴定证书。对需要安装调试的机器设备,鉴定期

限自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

五、国家商检局将审核同意负责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商检机

构名称及制作的“报验章”印模通报海关总署转各地海关备案。

六、本通知自1998年1月15日实行。

附件:《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报验通知单》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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