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3 17:50:49 379 人看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等。

几种特殊串通投标行为的罪与非罪分析

根据上述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串通投标行为的规定的分析,我国现行的招投标法律制度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多达十余项,而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对于串通投标罪的规定则比较笼统,并不如招投标法律制度对串通投标行为罗列详尽。是否我国招投标法律制度中所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只要达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追诉标准,即构成串通投标罪笔者认为,理应如此。然法律规定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法律的规定往往落后于法律实践。在实务中,几种特殊的串通投标行为是否应认定为串通投标罪存在争议。

(一)中间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

案例一:2007年底,广州某电视台新址项目基坑土石方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广州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该项目,采取了报相近标价包围投标的方式围标,并联系到李某帮忙操作。李某为此联系了广州某基础工程公司总经理吴某森,商量由广州某基础工程公司协助围标事宜,广州某基础工程公司答应参与围标后,李某有要求该公司按其提供的标价制作标书,又向该公司提供投标保证金达到配合围标的目的,并在投标前的一天下午,李某有在吴某森的办公室向吴行贿人民币90000元,但是广州某基础工程公司最终未能获得投标资格,而广州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最终中标该项目。

问: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

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理由如下:

第一、串通投标罪是身份犯,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的身份才能成为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或者招标人,而李某在本案中既非投标人也非招标人,也不是涉案投标人的工作人员,其是作为涉案投标人以外的中间人参与串通投标的,所以李某不具备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条件。

尽管李某不具有串通投标罪的身份要件,但是非身份犯与身份犯串通投标的,属于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的共同犯罪,故如果本案中两家投标人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李某行为仍有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的两家投标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呢

第二、广州某基础工程公司不构成串通投标罪。虽然广州某基础工程公司答应李某参与围标,但是广州某基础工程公司因未通过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根据《招投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州某基础工程公司未通过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而本案中的广州某基础工程公司也未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故广州某基础工程公司在本案中并未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所以广州某基础工程公司并不符合《招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投标人的条件,故广州某基础工程公司并不具备投标人的身份。

第三、广州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构成串通投标罪。广州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虽然具有投标人的身份,案件情节也超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规定的追诉标准,且在本案中也有串通投标的意图,并联系了李某帮忙操作。但是仔细考察广州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其并不存在《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四十条所规定的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或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故广州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并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根据上述分析,李某因为不具备串通投标罪的身份要件,且广州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某基础工程公司均不构成串通投标罪,故公诉机关对李某串通投标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二)同时借用多家单位的名义参与投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

案例二:刘某为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广州市某学校的教学楼土建工程对外招标,刘某因自己的公司不具有承包该教学楼土建工程的所需的资质等级,于是刘某先后挂靠另外三家建筑公司,并以该三家大型建筑公司的名义参与广州某学校教学楼土建工程的竞标,最终刘某所挂靠的一家公司顺利中标。

问: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

笔者认为,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须依据刘某是否实际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而不能仅仅依据刘某挂靠三家公司并以挂靠的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即认为刘某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理由如下:

第一、行为人构成串通投标罪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身份,及行为人必须是投标人或招标人。刘某在本案中既非投标人也非招标人,故刘某并不具有串通投标罪的主体资格。

第二、刘某在本案中实施的行为是属于挂靠围标值得商榷。所谓挂靠围标是指行为人以挂靠的形式,借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投标,从而在投标活动中联合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挂靠围标与普通的围标行为有所不同,普通围标行为是指多个投标人私下串通、事前预谋并在投标过程中联合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不论是挂靠围标还是普通围标,其最重要的特点是行为人组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联合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从而导致招标人的利益受损。在本案中,刘某对于其挂靠三家公司参与投标的理由陈述是:希望这三家公司能够出面代其参加投标,在中标后将教学楼的土建工程交给刘某的公司做。虽然刘某在本案中代该三家公司交纳了投标保证金,但是该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均是由该三家公司各自委托投标代理机构编制,该三家公司均证明其报价并非出自刘某指示,且均不知另外两家公司的情况,且刘某在本案中也承认未将挂靠三家公司参与投标的情况告知该三家公司。因此,本案中虽然刘某挂靠在该三家公司名下参与投标,但是该三家公司均是独立参与投标,彼此之间没有串通投标的行为,所以该三家公司并不成立串通投标罪。在该三家公司不成立串通投标罪的情况下,刘某的行为自然也不构成挂靠围标。

根据上述分析,如果刘某仅仅只是挂靠在该三家公司名下,但是并没有实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的,不应认定其构成串通投标罪。

(三)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能否构成串通投标罪。

案例三:陈某系广州某高校建筑学院教授,同时也是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2012年广州市海珠区某合作社将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以北的某工厂区厂房公开招租,并定于2012年4月26日下午召开投标大会。陈某被选入此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赵某与陈某系亲戚关系,在得知陈某为此次招标活动的评标专家,赵某将自己公司的投标文件内容告知陈某,在陈某的帮助下,赵某的公司顺利中标。

问: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

笔者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但是有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虞,。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招投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陈某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并非此条所规定的投标人,当然也就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投标人。

第二、陈某虽然是由招标人聘请的招标专家,但是陈某的行为并不能认为是招标人的行为。《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评标委员会并非依据招标人的授权开展评标的,而是根据《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所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并不能认为是招标人的行为。故陈某也并非《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的招标人。

第三、陈某与赵某的行为也并不符合《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四条,《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所以陈某的行为也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客观要件。

虽然陈某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所以,如果陈某在本案中存在收手赵某好处的情形,则陈某的行为即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30日 10: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串通投标行为相关文章
  • 串通投标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串通投标:(1)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2)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3)先内定中标人,再参加投标;(4)其他串通投标行为。(二)招标者与投标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相互勾结,排斥竞争对手公平竞争:(1)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2)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其他投标者的投标条件;(3)招标者与投标者商定,中标后给予额外补偿;(4)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人,以此确定中标者;(5)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2023-06-07
    176人看过
  • 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1、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2、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3、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4、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中发现几个投标人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其中某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的;5、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属同一单位的(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6、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招标代理)为投标人制作投标资料的;7、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费用补偿的;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结果的;9、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二、非法围标串标罪有十起怎么量刑实施了十起串通投标行为的,要依据串通投标造成的后果量刑,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3-03-12
    391人看过
  • 串通招投标行为
    串通招标投标
    style="margin-bottom:6px;">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代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且再参加投标;(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
    2023-06-07
    126人看过
  • 串通投标罪的认定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一、串通投标罪认定(一)串通投标罪与非罪的界限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二)串通投标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串通投标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二、串通投标罪处罚1.
    2023-06-07
    385人看过
  • 串通投标罪怎么认定串通投标罪如何认定
    串通投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认定:(1)应指向招标人;(2)须依据招标人要求进行;(3)须包括订立合同的基本条件,以招标人承诺为目的。一、围标串标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达到立案标准: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违规投标属于什么类型案件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
    2023-06-21
    244人看过
  • 串通投标行为的分类
    串通投标行为
    (1)投标者之间串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在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时,是否投标报价高于标底就可认为没有造成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损失,就不构成串通投标?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为了争取中标并通过提供商品、工程实施或服务取得经济效益,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进行估价,并根据投标策略确定的价
    2023-03-04
    52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串通投标的处罚是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更多>

    #串通投标行为
    相关咨询
    • 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的行为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哪些属于串通投标的行为,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罪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06
      一、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协商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商会、协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所采取的联合行动。以上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标行为。二、投标人有以下行为的,视为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
    •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5-2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
    • 什么是串通投标行为,串通投标行为有哪些,串通投标行为的几种形式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15
      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故意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二类形式: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有: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
    • 什么是行为串通投标罪(一) 行为串通投标罪的行为表现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25
      一、串通投标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一)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所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