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儿童救助保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4:01:59 98 人看过

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庭,脱离监护人的保护,流浪街头连续超过24小时,基本生活失去保障的未成年人。

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法律政策依据

1991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中指出:试办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对在社会上长期流浪、无家可归、失去正常生活、学习条件和安全保障的少年儿童,要采取保护性的教育措施。可在流浪儿童较多的城市,试办流浪儿童保护中心。这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教委、妇联和共青团、公安、铁道等有关方面协助。

2001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公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规定: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二、2003年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2003年,民政部继续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英国救助儿童会的合作项目。合作项目继续在河南省郑州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进行类家庭救助保护模式实验。类家庭是指建立类似于家庭的集寄养、看护、教育于一体的、融入社区的、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之家,为年龄在8——14岁之间的智力正常、身体健康的屡送屡返的或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提供救助保护,培养流浪儿童独立的生活能力,学会合作、协作精神,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为今后融入主流社会独立生活做准备。它是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向社区的延伸。合作项目继续在湖南省长沙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进行大房子救助保护模式实验。大房子项目主要是为7—15岁孤儿和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提供一套住所,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和专职的保育员,实行开放式管理,根据儿童的特点开展简单的劳动技能培训和文化知识学习。对特殊的儿童可以安置在附近的社区就读。

为了研究收容遣送变革为救助管理后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于2003年11月在湖南省长沙市举办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政策与务实研讨会,共有湖南、河南、天津、北京、上海、广东、河北、吉林、四川、云南、江苏、新疆等12个省市民政厅(局)主管领导、救助管理站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参加会议。会议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进行了研讨。会议代表认为,在新型救助管理制度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主要是:

(一)缺乏具体政策规定

目前,国家只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这些法规政策只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需要根据流浪儿童的特点,对有关部门职责、流浪儿童的监护权、救助保护期限和站内管理、教育、医疗、安置以及追究第一监护人法律责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救助管理站在管理工作中,受其限制和缚束,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二)基础设施落后,经费和人员编制短缺

目前各救助管理站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落后,经费困难,工作人员少的状况。在全国929个救助管理站中,只有128个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严重影响了救助保护工作的开展。

(三)缺少全国的接送网络

根据《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流浪儿童需要其亲属或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原籍安置,但执行中普遍存在家属不愿接,而流出地民政部门因经费等原因推诿、扯皮等情况。

(四)返家安置难

目前,被送回家庭后流浪儿童,因家庭贫困等原因,普遍存在再次流浪的情况。而找不到家庭地址的流浪儿童,则大多不适合进入儿童福利院(因长期流浪,其性格、行为均与福利院中的儿童有较大差异),但又没有专门的安置场地,严重影响了其尽早回归主流社会。

(五)缺乏全国性的状况调研和全国性的信息网络

目前,对流浪儿童的数量、状况只限于个别地区和专家的区域性研究,而缺乏全国性的状况调研。流浪儿童的流动性大,情况复杂,各地需要有一个全国联网的信息网络,记录其基本情况以便查找其家庭和流出地,尽早将其送返家庭安置。

会议代表根据上述几个问题,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如下建议:

(一)尽快出台和完善有关政策和法规,明确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对流浪儿童进站、站内管理、在站(或中心)的期限以及其监护权、教育、医疗、送返、安置等问题作出规定,才能有利于救助管理站积极开展工作。应高度重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议作为一项工程来推动救助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加大资金投入。为救助和保护流浪儿童,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和再次流浪,中央财政应设立专项经费,改善各救助管理站的设施设备,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提供救助资金。在工作人员上,应解决其编制少的问题。

(三)建立全国的接送网络。应借鉴以前的工作经验,本着有利于流浪儿童的身心健康出发,制定接送体系,解决其家属和流出地民政部门推诿、扯皮的状况。

(四)探索解决其再次流浪的方式方法,寻找适合流浪儿童生活、学习的环境,妥善解决其安置问题。

(五)开展全国性的调研,摸清流浪儿童的状况。建立有利于救助保护工作开展的全国性网络,以便于各地对流浪儿童的救助和管理。

民政部将根据此次研讨会和专项调研掌握的情况,尽快与有关部门协商,争取尽快制定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专门法规,对具体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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