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要件是什么?——关于无因管理要件的探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0-28 07:00:08 383 人看过

无因管理是指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以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行为。无因管理主观上需要具备为他人管理的意图,且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在主观上需要具备为他人管理的意图。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什么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人,为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在法律上,无因管理被视为一种无权代理行为,其法律效果与代理行为相同。无因管理人的责任范围因法律行为而异,包括一般侵权行为、无因管理、无因代理、侵权行为等。

无因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在民法上处于一种较为重要的地位,其权利义务与一般民事主体有所区别。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无因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行为受到的损害,同时,无因管理人也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从事管理行为支出的必要费用。此外,无因管理人还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行为受到的损害,并支付因管理行为受到的损失而产生的费用。

在实际生活中,无因管理行为常常发生在自愿为他人提供帮助、服务、管理等情况。例如,志愿者在参加公益活动时,为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等。无因管理行为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的互助与服务精神,同时也能保护无因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无因管理是指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主观上需要具备为他人管理的意图。在法律上,无因管理被视为一种无权代理行为,其法律效果与代理行为相同。无因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与一般民事主体有所区别,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无因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行为受到的损害,同时,无因管理人也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从事管理行为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行为常常发生在自愿为他人提供帮助、服务、管理等情况,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的互助与服务精神,同时也能保护无因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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