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6 03:00:21 353 人看过

重整程序终止是开始重整程序的公司因有不能完成重整工作的事实发生而终止重整程序。重整终止的原因有三:一是法院认为重整计划有违公正、可行原则或其他重大违法情形,并裁定不予认可时,重整程序即应终止;二是重整计划未能得到关系人会议同意,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三是由于情事变更致重整计划不能或无须进行,且公司明显无重整可能或必要时,法院得裁定终止重整。

重整终止后,法院作出的各项保全处分当然失效,原未能及时申报债权或股东权者,本依重整程序不能受偿或行使权利,于终止重整后其权利随之恢复,因重整而停止的股东会、董事及监察人的职权也同时恢复。重整开始后至终止重整前的公司行为对公司仍有拘束力。法院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时,应将裁定书发送主管机关并通知其为终止重整登记。对于合乎破产规定的,法院得依职权宣告公司破产。

一、重整程序终止和重整计划终止有什么区别

(1)这两个是不同的阶段,是有区别的,要注意区分终止重整程序和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被人民法院批准后,重整程序就要终止,以进入下一个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重整程序与重整计划的执行是两个阶段。重整程序在执行程序之前,是为了制定重整计划而设立的一个独立的程序。当重整计划被法院批准后,重整程序的目的也已经完成,所以需要终止,以便进入下一个执行程序中。

(2)重整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重整程序,是指凡是和重整有关的一切,都属于重整程序;包括重整执行程序;狭义的重整程序,是指从债务人申请重整至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的这个期间;即重整期间。从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到重整计划的时间是重整期间,重整计划同意之后的期间是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终止重整程序:只有当重整计划制定后,才能提出重整计划申请,然后法院批准,批准后就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开始执行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的一部分,即在重整程序中制定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制定完毕并通过后重整程序就终止了,接下来进入的是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

二、与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有关的法律规定

《破产法》

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七十四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七十六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第七十七条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30日 05: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重整程序终止是什么时候
    一、重整程序终止是什么时候重整终止的原因有三一是法院认为重整计划有违公正、可行原则或其他重大违法情形,并裁定不予认可时,重整程序即应终止。二是重整计划未能得到关系人会议同意,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三是由于情事变更致重整计划不能或无须进行,且公司明显无重整可能或必要时,法院得裁定终止重整。重整终止后,法院作出的各项保全处分当然失效,原未能及时申报债权或股东权者,本依重整程序不能受偿或行使权利,于终止重整后其权利随之恢复,因重整而停止的股东会、董事及监察人的职权也同时恢复。重整开始后至终止重整前的公司行为对公司仍有拘束力。法院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时,应将裁定书发送主管机关并通知其为终止重整登记。对于合乎破产规定的,法院得依职权宣告公司破产。二、破产重整需要多久结束破产重整需要多久结束在法律上并没有统一规定,具体以实际情形而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
    2024-03-15
    389人看过
  • 是由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吗
    一、是由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的重整计划,应该由法院进行审理,审理通过的,法院应当予以批准。二、重整计划为什么需要法院批准后才能生效第一,重整程序毕竟是一种司法程序,法院的批准是司法权在重整程序中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第二,是实现重整程序追求公共利益的立法政策的需要,这一点在强制批准中体现得更加明显;第三,是为了保护对计划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重整计划一般通过减少债权数额、延长清偿期限或者变更清偿方式等,直接修改了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重整计划生效后,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三、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1、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或者2、债权人会议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一)按照重整计划
    2023-04-14
    415人看过
  • 重整程序终止的时间如何认定
    一、重整程序终止的时间如何认定破产重整期限是多久,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重整的时间作出规定。一般来说,重整的时间通过重整计划确定。在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想法院提交申请延长重整时间。一般来说的重整时间是2到3年。二、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重整的程序如下所示1、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即予以公告。3、法院指定管理人。4、法院通知债权人。5、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
    2021-10-20
    483人看过
  • 重整计划执行终止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1、重整计划因执行不能而终止。重整计划执行不能,包括债务人不执行和不能执行两种情形。在重整计划执行不能时,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在执行不能而终止的情况下,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其基于让步而放弃的债权恢复原状。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已经接受的清偿仍然有效,无须返还;其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清算程序。但是,如果同顺位债权的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的清偿未达到同一比例,则破产分配时应当首先对其中受偿比例较低的债权人进行分配;已受偿比例较高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例如,甲、乙同为普通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应获得20%的清偿,在重整计划执行终止时分别已获得10%和8%的清偿。在破产分配中,应先给乙补足该2%的未清偿部分,然后以剩余的
    2023-06-18
    466人看过
  • 重整计划:破产清算后的破产重整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因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为人民法院受理,此时,相关法律措施已经实施,如管理人已经产生、财产已经被接管等,在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债务人、出资人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没有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三大制度的程序设计上,不允许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程序之间的多次转换,债务人不得前后重复提出不同的破产申请。其主要原因是程序之间的转换的成本较高,过多的转换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现代破产法的经济与效率原则。3、人民法院已经受
    2023-07-16
    168人看过
  • 破产法规定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
    《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除了上述情形,《破产法》还规定了终止重整程序的其他情形,主要有: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也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且对于剩下的债权,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
    2023-06-09
    132人看过
  • 南通港闸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
    期待已久的南通XX小区业主们,从港闸区法院得到一个好消息,XX小区开发商南通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获得该院裁定批准。在港闸法院历时近一年的组织协调下,经过各方共同努力,这家负债数亿元,工程早已陷入停工的房地产企业重获生机。XX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800万元,后股权几经转让,股东最后变更为蔡某等三个自然人。自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期间,该公司增资至1.1亿元,并开发建设了位于港闸区的XX商业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近8万平方米。由于增资未到位,公司自有资金严重不足,大量违规融资,且公司缺乏房地产开发经验,经营出现停滞,负债数亿元,严重资不抵债。2013年8月,南通YY有限公司以XX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南通中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南通中院裁定将该案移交港闸法院审理。受理该案后,港闸法院依法成立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初步审查,港闸法院于2013
    2023-04-24
    498人看过
  • 在哪些情况下公司重整程序终止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除了上述情形,《破产法》还规定了终止重整程序的其他情形,主要有: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也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023-06-05
    364人看过
  • 重整计划草案概要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一)经营方针的调整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情况,债务人拟调整企业经营方针。1.关于企业经营业务范围。考虑到目前企业经营业务范围过大,包括制造业、流通业、服务业、金融业等多个行业,主营业务不突出,核心竞争力无法体现。根据本企业目前各项业务情况以及市场现状,拟将服务业和金融业作为本企业主营业务,从制造业和流通业等其他业务领域内退出,具体退出方式采取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等方式进行。2.关于企业生产经营政策。摒弃企业以前追求规模效应,盲目在各地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做法,集中精力有选择地做好北京、上海以及其他几个较大的子公司,将业务集中在华南和华北地区,提高单个公司的利润额度。3.关于企业宣传以及销售政策,适度改变企业单纯依靠大幅度广告投人的做法来进行企业宣传和产品销售,拟建立新的企业销售体制,激励企业销售相关人员;关于企业宣传从多渠道进行,包括定期客户访问、举办有效宣传活动等多种策略
    2023-06-05
    390人看过
  • 某公司破产重整案重整计划获通过避免进破产清算程序
    23日,上海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举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经投票,《XX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依法获得通过。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沪上首例民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获得决定性进展,重整迈出成功第一步,XX公司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10月7日管理人公布的《重整计划草案》,XX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转增股本16.8亿股由全体出资人无偿让渡,并由投资人有条件受偿。XX公司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全额受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担保物评估价值优先受偿,未能就担保物评估价值受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部分(含20万元)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偿。按此方案受偿后未获清偿的部分,XX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23日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议题,即是对该重组方案进行投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会议分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
    2023-06-06
    51人看过
  • 重整期间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区别
    重整期间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区别在于重整程序与重整计划的执行是两个阶段。重整程序在执行程序之前,是为了制定重整计划而设立的一个独立的程序。当重整计划被法院批准后,重整程序的目的也已经完成,所以需要终止,以便进入下一个执行程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2024-05-03
    276人看过
  • 破产重整进行时--破产重整程序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每天都有入市、退市,破产这个以前不常见的现象,现已成为疫情以来的重头戏,很多企业处于濒临破产边缘。企业是否能重整旗鼓、不破产?本文根据《企业破产法》对破产重整程序进行简明总结,管中窥豹,以期更好地理解、掌握企业的入世与出世。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当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当事人在法院申请破产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试图通过重新整顿内外关系、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和策略,以期获得盈利及偿债能力的法律规定。重整不成功的,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进行破产清算程序。重整成功的,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破产重整程序三道:重整提出→计划制定→计划执行一、重整提出1.提出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的包括三类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2.法院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1
    2023-05-06
    331人看过
  • 简析重整程序
    民事执行
    一、重整是指对已经出现支付不能或有支付不能危险而又有再生价值的企业站在社会利益的立场上实施的主要目的在于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与破产程序、和解程序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征:一、重整程序追求的目标是使处于困境企业的起死回生:从历史的角度看,重整制度的产生远远迟于破产及和解制度,它是在股份公司制度产生以后才出现的。股份公司正是为适应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而出现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它的出资人也就是股东和职工数以万计遍布社会的各阶层。由公司规模巨大,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它经济组织肯定也为数众多,由于股份公司涉及的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其在业务经营上的成败得失对社会的巨大影响甚至超过一次未遂的军事政变。所以,大经济组织的破产或倒闭使各国政府决不能袖手旁观,而应当采取强有力的手段来干预大经济组织的破产或倒闭,重整制度便应运而生。与重整程序救苦救难的目的相反,破产程序的目标就是无情地瓜分破产程序人的债
    2023-04-24
    441人看过
  • 经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具有哪些约束力
    重整计划的效力主要是对人的效力,体现在《破产法》第九十二条。根据该条的规定,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具有以下效力:重整计划已经法院裁定批准,对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但是该约束力是债法上的约束力或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立法在此没有特别规定。所以实践中对重整计划的效力的认识中存在两种值得探讨的意见:其一、有人认为重整计划具有裁定的执行力:法院应该主动介入重整计划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根据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债权人可以根据重整计划直接办理股权、不动产过户手续等;其二、认为重整计划是债务人、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自由协商的结果,仅仅具有约定之债的效力:执行过程中法院不应该主动介入;利害关系人不可以直接根据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持第一种意见的主导力量是债务人,因为如果重整计划规定的所有内容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难题都可以抛给法院,如
    2023-06-14
    430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词条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保全
    相关咨询
    • 重整计划的批准和认可程序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26
      对重整计划的批准和认可,是首先应通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一般分为四个组来表决(按债权分类)。各个组均通过表决时,重整计划即获通过。然后由人民法院审查批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终止重整程序是什么意思
      湖南在线咨询 2024-03-04
      终止重整程序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终止重整程序的情形如下:1、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3、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4、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5、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
    • 还有在哪些情况下重整程序终止?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除了上述情形,《破产法》还规定了终止重整程序的其他情形,主要有: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
    • 什么情况下重整程序不再会终止?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2
      《破产法》第七十八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 破产重整为什么终止,破产重整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11
      除重整程序结束外,重整可能因以下原因而终止: (一)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