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重组中向外商转让产权的立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6:40:43 417 人看过

外资介入我国产权市场始于90年代初,外资的介入无疑是实现国有企业产权重组的基本途径之一,它对于重组后资产使用效率和价值增殖可以形成比较好的约束机制。但是,对于包括外资介入的重组过程本身,对于外资重组的产业政策、股权结构政策等需有一套对中外双方都比较公平的法律规范。

目前,世界各国在利用外资时,都从本国利益和经济发展目标出发,给外国投资者划定投资范围。如在美国对外国竞争者一般不予限制,进入美国市场的外国公司将与美国公司以同等的方式获取市场份额,但在一些特别领域则有一定的限制。美国《爱森法案》规定,凡是涉及国家安全的兼并、收购都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审查范围主要有军火工业、大众媒介和航空工业等,在这些敏感行业,外国公司绝对不能拥有50%的股权。我国在积极引进外国公司投资国有企业的同时,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立法对外资重组国有企业作出一定的限制,以保证国内重要和关键产业的安全,保持国有资产在这些领域与行业的绝对优势。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对不允许外商投资的企业,就不允许将企业产权转让给外商;

不允许外商控股的,转让时应限制外商的收购数额,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国有企业如能源、交通、石油化工、钢铁等企业,外资应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保持国有股权在50%以上,外资和其他产权在50%以内,要始终使国有资产保持在控股状态,以保证国家对这些关键产业与领域的决定权和支配权。这样有利于国民经济稳定健康的发展。对于一般的国有企业外资控股权可以略高于这个比例限制。

国有企业产权重组管理的立法取向

我国目前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求对现有资产进行存量重组。九五时期,国家把抑制通货膨胀作为首要任务,宏观调控从紧,经济增长方式相应地由粗放型转向集约型。为了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国家采取了抓大、放小、攻难的改革战略。笔者认为,今后对国有企业产权重组的立法取向也应顺应国家的改革战略,积极引导和鼓励大型企业参与产权流动与重组,对其给予优惠的政策和措施,择优扶强,使存量资产在流动中相对集中,巩固和发展骨干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主导优势。

为了充分发挥大型企业在存量资产调整和集中中的作用,建议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关键产业领域,在相对高的层次上实施大集团战略,即以支柱产业为基础,以名牌产品为龙头,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以建立产权关系为重点,结合国有资产存量重组,重点培育一批跨地区、跨部门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立法中要强调大企业集团的形成要把资产重组中的优势扩张作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即以国有资产的高效益运营原则为基点,形成一套良好的企业组织结构,建立以产权关系界定责权利关系的子母公司,按照产权关系纽带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者代表与经营者分离,决策与经营活动分离等原则,实行优化集团内部各主体结构,发挥大企业集团在资产重组中的功能。

大企业集团在存量资产调整集中中的作用是巨大的,在立法中对其在资产重组中的作用给予肯定也是有积极意义的。首先,大企业集团可以冲破条块分割的障碍,消除现存的行政性利益障碍,使资产重组在较大范围内进行。其次,大企业集团可以在较大范围内对所属企业进行优势互补,按优势原则重新组合,扶强并弱,使国有经济在较大范围内发挥整体优势。再次,大企业集团可以通过良好的机制与管理方式的输出,对较大范围内的国有经济进行机制和管理重组,还可以利用其资产和其他方面的优势,把债务重组人员重组与产权重组有效地结合起来,消除来自债务及富余人员方面的障碍,从而加速资产重组。

现在有些人对资产重组的认识存有误区,往往认为那些生产经营不善、连年亏损、濒于破产的企业才需要资产重组,而那些生产经营正常、甚至具有发展优势的企业则不需要产权重组。从国外产权重组的作法和经验来看,产权重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未来竞争中最有潜力的战略资源,是为了形成新的优势,形成优势互补,而不是从短期财务上去考虑。我国在进行资产重组时应消除人们的错误观念,借鉴国外经验,在立法中鼓励强强联合,对以强带弱的资产重组,应以增强优势企业实力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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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6日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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