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8:21:33 220 人看过

行政许可申请符合以下条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另外,行政机关如果发现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条件,一般都会将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尽可能具体和详尽地告知申请人,有利于申请人正确地提交申请材料,避免出现需要补正、延误受理的情况。

行政机关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怎么办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要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一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即负有审查并相应作出决定的义务。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有的严重不负责任,既不告诉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格式,也不告诉申请人有没有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一旦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就以未收到申请一推了事;有的故意刁难申请人,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是一次告知申请人哪些申请材料需要补充、修改以及如何补充、修改,而是每次只告诉申请人申请材料中需要修改、补充的部分内容,这样,申请人需要不停地修改、多次补充材料,老百姓办事很难。针对这些问题,行政许可法区别不同情况,规定了行政要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的审查内容及作了相应处理的义务。

(一)关于行政机关确定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内容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首先要确定是否予以受理。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在确定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机关不审查行政许呆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也不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而是审查下列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3)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5)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二)关于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的处理结果行政机关经形式审查,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为什么还要求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且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还要出具书面凭证?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因行政机关错误认定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呆,而申请人从事有关活动后,行政机关又事后以依法需要申请行政许可为由追究申请人的责任。申请人是根据行政机关告知其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而从事有关活动的。对于依法应当申请行政许可的活动,如果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错误地认为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事后发现申请人未经行政许可从事有关活动的,其责任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而从事该项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承担任何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法抗辩权的惟一证据就是行政机关告知其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书面凭证。

一、行政许可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受理

法规科(行政.审批科,驻市政务中心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后,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格式。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在申请人更正后依法受理。

2、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和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补正材料的通知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并即时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和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

4、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将受理、审批情况即时上网公布。

(二)业务审查和复查

1、业务初审。实施行政许可的业务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项许可的法定条件、规定程序和期限进行业务审查并分别作出处理。

依法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检验的,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会同许可项目所在地区级城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检验,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2、业务复审。实施行政许可的科室的承办人员对全部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应当提出许可意见报本科室负责人复查,科室负责人复查后将复查意见报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三)复核

收到复查意见后,由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定。

(四)决定

局领导根据审批权限,对行政许可项事项进行最终审定,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五)制作决定书和许可证件

经局领导审定准予行政许可的,由许可承办人员制作统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许可证、批准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加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经局领导审定不予行政许可的,由承办人员制作统一的《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加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送达

1、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书或颁发的许可证件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并通知其领取许可决定文件;应当即时将行政许可决定情况上网公布,发布领取批件通知。

2、送达许可文书和证件应当使用送达回执。送达回执应当载明送达文件名称、编号,收件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

3、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和行政许可证件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出具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出示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仔细查验相关证件后,填写送达回执,由领取人签字,同时,还应当复印将送达的许可批件,并由领取人签字确认相关许可内容无误。有关资料应当归档备查。

(七)监督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负责组织对许可项目的检查监督,核定项目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许可内容。检查结果不合格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移交市城管执法支队处理。

(八)其他

未进窗口的其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照上述流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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