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进退维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7:22:31 282 人看过

不正当竞争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但是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却陷入了无法反不正当竞争的尴尬境地。在刚刚结束的由国家工商总局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主办的竞争政策与竞争执法研讨会上,记者注意到,尽管法学、经济学和司法、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专家对我国现行竞争政策见仁见智,但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反不正当竞争却是众口一词。

执法机关吃尽苦头

工商行政机关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机关,吃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反不正当竞争的苦头。他们在实践中除了依法规制竞争法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外,还遇到许多依法无法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西工商局一位负责人一口气介绍了8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1、企业利用媒体、广告作产品质量、功能、效果等各项指标对比,打击贬低特定或不特定竞争对手。

2、由经营者出资,媒体出面,请专家作访谈、咨询,明为向消费者介绍知识,实为推销宣传,其中抬高自己贬低对手。

3、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扩大、升级,打击竞争对手,用少量投入即可让对手焦头烂额。

4、以利益为诱饵从竞争对手处挖项目关键人员,造成对手项目瘫痪,或在对手项目基础上加以改头换面上市。

5、由经营者资助,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检查、区域性评比,操作出有利于本地企业主要是出资企业的抽检、评比结果,并在媒体公布,以打击竞争对手。

6、地方政府通过一些让利性行政措施、政策,在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的情况下,保护本地企业,打压外地企业,如有的地方政府为使本地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向辖区内各单位下达销售指标,完成指标的,从税收、财政上给予照顾,完不成的则运用财税政策予以提醒,使辖区内单位全心全意销售本地区商品。

7、商业欺诈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侵犯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8、一些原本具有独占经营地位的公用企事业单位以增强国际竞争力为由,不断向政府要求扩大经营范围和垄断经营权,一旦获得行政授权或许可,在没有竞争对手的前提下,变本加厉地掠夺社会最大资源,造成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加剧了不正当竞争的恶性循环。

江苏省工商局公平交易监督局陈国庆谈到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我国现有竞争法律的冲击和挑战时介绍说,恶意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以及外观结构形状抢注为专利,以专利权对抗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以及外观结构形状的在先使用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不属于现行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企业标志、图形、文字代号等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利用互联网从事不正当竞争等等。

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桑林在介绍反垄断执法实践时谈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了5种限制竞争行为,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以及经营者之间卡特尔协议限制竞争行为未加规定,造成监管缺位。2003年和2004年工商总局分别对在华跨国公司的竞争行为状况,以及对大型超市收费行为进行了初步调查,发现了一些涉嫌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但由于立法上的原因,无法调查处理。

一般性条款缺失反而阻碍了执法

实践中出现的诸如上述各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措施等的界定。

《解释》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通过反向工程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合法,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此规定引起业界一阵兴奋,认为这排除了法律风险,有利于我国的技术进步。

为避免该条款被滥用,《解释》同时规定,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客户名单明确界定

案例王某原是江苏一从事纺织品出口业务的公司的员工,掌握了公司七个日本客户名单。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并采取了一系列的保密措施。2001年3月中旬,王某离职自己成立了公司,直接与日本客户进行业务联系。法院认为,王某非法披露、擅自使用客户名单,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2万元。

解读客户名单大概是目前有关商业秘密侵权中最普遍的一种,显然,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但司法实践中,对其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判断标准并不统一。《解释》规定,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构成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

《解释》还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台背景及过程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十几年来,市场经济形势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商业秘密的保护、傍名牌等等热点问题,都涉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制止。但是这部法律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对有些新发生的行为没有明确,当时也不可能作出的界定。对这类新案件,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如何更好地适用这部法律是对知识产权法官的一个很大的挑战。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着手制定《解释》,经过反复修改,2005年底通过中国法院网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据统计,反馈的修改建议有2000多条,经过再次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此后,又通过各种形式向全国法院、有关国家机关、行业协会、专家征求意见,甚至有些国外的专家和组织也提出了修改意见。2006年8月,对意见比较集中的主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基本达成共识。最后于2006年12月30日,《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4: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反不正当竞争也需“与时俱进”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订,对维护市场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该法内容急待进一步地修改和完善。具体来说:首先,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新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界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目前来看,这11条很难全面概括花样翻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近年来出现了许多利用互联网和现代传播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域名抢注。其次,与其他法律有冲突,内容滞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很多条款一般都要计算违法所得,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诸多原因,往往难以认定违法所得,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另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5种是与《反垄断法》相竞合的,因此这两部法律在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存在协调的必要。而我国其他如商标法、招标投标法、律师法等行业监管法,也涉
    2023-06-09
    441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解析高新技术不正当竞争纠纷
    解析高新技术不正当竞争纠纷随着第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来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们走进我国知识密集度最高的地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举行了一场“知识产权法官与高新技术企业家面对面”的座谈会,向包括联想集团、用友软件公司、中软公司在内的近三十家高新技术企业家和十余名“技术经纪人”讲解了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及防范对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带领三名主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资深法官回答了在场观众的提问。宿迟副院长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贬损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用虚假的宣传或说法,损害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损人利己”;二是混淆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一些旨在使消费者对该经营者与其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产生混淆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搭便车”;三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023-06-08
    479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大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日前在上海举行的市场准入与公平竞争2005上海国际研讨会上透露,《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进行修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经将其列入明年的日程。张穹全程参与了《公司法》的修订,他表示,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市场准入制度上降低了门槛,而《公司法》的修订在完善我国市场准入制度上的效果,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市场主体准入把关部门,也就是工商部门的工作落实和体现,这就给工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认为,一方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公司登记法规要作相应的修改,另一方面,要在贯彻实施《公司法》的过程中不断总结,也要加强新《公司法》的培训。张穹透露,和市场准入相关的另外几部法律也将有重大变化,其中,受人关注的《反垄断法》加快了立法步伐,争取今年年底提交国务院讨论,广受关注的《破产法》也已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在研讨会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透露,我国将总结企业登记实践经验,借
    2023-06-08
    331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前言在八十年代中后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时,我就曾多次接触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发的纠纷。但由于当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颁行,诸多被侵权的企业虽明知自己的权利遭到非法侵害,却苦于缺乏法律依据来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者的嚣张势力,只能徒呼奈何。从那时起,我就一直关注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法制的进展情况。因为我知道,经济是一国之根本,而构成我国经济基础的正是许许多多的企业,只有切实的保护其合法权益,只有令其规范有序地开展经营活动,才能使我国的经济在更为健康和文明的基础上发展壮大。因此,自1998年起,我把自己的业务重点从版权领域逐步调整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领域中来。目前在我经办的案件中,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已占到百分之八十左右。随着大量地接触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尤其是通过“瑞典伊萨博格·瑞特公司诉广东中山古镇德宝厂等”、“汇丽地板诉深圳森林王”案和“上海东方网诉
    2023-06-08
    148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四种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四种限制竞争行为包括: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四种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
    2023-06-07
    249人看过
  • 【反不当竞争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相对于传统文化,竞争和竞争法是一个“舶来品”广义的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所以在我国竞争法即指反不正当法,它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属市场规制法的范畴,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1993年9月2日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二)不正当竞争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竞争是宇宙世间最基本的运行机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运行,市场经济的竞争成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也是市场活力的源泉,市场经济的竞争是指商品经济条件下两个或两个以上商品经营者为自己的利益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为争夺市场地位或顾客而作的较量
    2023-06-08
    133人看过
  • 【反不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产生、发展与立法目的
    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战中饱尝不正当竞争恶果的中国企业家和普通老百姓——消费者企盼着这部法律能强有力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在新中国大地上第一次出现了竞争。所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得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竞争来自市场经济,在实行国家垄断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不会产生竞争,也不可能产生竞争,如中国的六十、七十年代。只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在利润、价值规律的驱使下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改进售后服务、满足购买者和消费者的需要而进行竞争。按照布莱克的观点:“无限制的竞争力的相互作用将产生最佳的经济资源分配,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但根据大量的事实证明,竞争给经济生活带来了活力
    2023-06-08
    59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实施起,已历经10余年。其行为制度基本满足了当时的需要,基本涵摄了当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特别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各种市场要素及其体系架构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领域的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渐充分地显现出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与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相比,尚存在巨大差距,因此也限制了该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控力度。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逐步对其加以完善,是竞争法法治面临的急迫任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目前比较突出问题是:1.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日益显露出其局限性。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调整模式是综合式,即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调整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针对受传统体制影响和包干体制的制约,我国存在着严重的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以及某些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比较
    2023-06-08
    139人看过
  • 【反不当竞争】世界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几种不同模式
    竞争法包括两大部分,一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为反垄断法。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各国的竞争立法模式已基本定型,但是由于各国不同的社会制度、立法传统,竞争法在立法模式上可分为三种,即:分立式、统一式和混合式(1)分立式:即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分别立法。这种立法模式比较典型的国家是德国和日本,其中又以德国的竞争立法最具典型意义,日本、韩国等国的竞争立法都仿照德国的立法体例。德国现行的竞争立法制度,主要规定在1909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57年的《反限制竞争法》中,而日本则分别规定在1934年制定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和1947年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2)统一式:即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两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合并在一起,制定一部市场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不正当垄断和限制竞争进行统一的调整。如匈牙利1996年颁布的《禁止不正当市场行为和限制竞争
    2023-06-08
    192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概念是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怎么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二、反不正当竞争认定1、混淆行为的认定: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023-04-04
    230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的竞争关系调整
    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严重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以及其他限制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亦作了相应的禁止和制裁的规定。如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限制商品流通,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指定商品,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串通投标的行为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市场自治规则的维护,反垄断法是国家对市场的干预;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诚实商人的正当竞争利益,反垄断法旨在一定程度上剥夺强势竞争者的利益;3、不正当竞争的非法性标准具有较高的稳定性,非法垄断的标准随着产业政策的调整具有易变性;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是事后的,以民事救济为主,反垄断法主张事前管制,主张行政管制,辅以民事和刑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
    2023-07-08
    198人看过
  • 抢注商标不正当竞争怎样进行维权
    一、抢注商标不正当竞争怎样进行维权在抢注商标的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递交证明。若商标已经注册完成,则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被抢注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二、商标抢注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三、抢注商标的目的作用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国际条约中对商标权的主体都是开放的,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的组织均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只要所申请的商标符合注册商标法的规定,则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因此,一般在A国注册
    2023-06-18
    131人看过
  • 【反不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确立标准
    “法律基本原则”从语源学意义上说是现代学者的一个创造,在古代中国、古希腊和西方语言中,只有“原则”一词而没有“基本原则”之说;创造性地使用“基本原则”一词,用“基本”修饰和限定“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消除“原则”在内涵和外延方面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满足“原则”作为精神理念在实现法律制度内部和谐与整体上统一的要求。一般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原则中处于最高位界的、属于精神层次的理念和信仰,是法律的活的灵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贯穿和渗透于该法律制度的整体,体现和反映人们创制法律的最原始的理念、信仰和追求,对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起着普遍指导作用的最根本的思想信念和行为准则;它必须符合精神性、法律性、抽象性、表征性和统率性的特点和要求。1、法律基本原则的精神性。法律基本原则是一种人们从事特定法律行为时内在稳定的心理状态和精神导
    2023-06-08
    272人看过
  • 区分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区别在于手段是合法的,还是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正当竞争是指以善意、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良性竞争,参与警长的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符合诚信原则和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以违法或者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征反不正当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具有利益权衡属性。19世纪以来的竞争法史表明,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必须加以保护,但竞争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又需要规限。竞争的这种利弊交织的矛盾性,决定了必须通过利益衡量对其是否功能受限或过犹不及进行判断,既包括市场竞争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衡量,也包括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衡量。2、行为规制模式需要充分说理,不能机械地适用法条。就权益保护模式而言,其法律适用相对简单,只需将事实对照法条进行分析;而反不
    2023-07-01
    491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如何进行分类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12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①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⑤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另一类是影响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①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②滥用行政权力限
    • 我国反不正能刚竞争法界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是?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1
      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低价竞争可以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11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 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是反不正当竞争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28
      红灿说,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一般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此外,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需要较高
    • 怎样维权反不正当竞争立案事项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23
      反不正当竞争立案,报案人应当收集相关资料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