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6]22号
为了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管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企业发行股票、债券集资,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方向,有利于城乡经济体制改革。近期发行的股票、债券只限于能源、交通运输、城市建设、邮电、原材料工业以及为农业产前产后服务的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中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二条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纪领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具有投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自有资金。
第三条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必须制定具体的章程。股票、债券以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参加集资者只能用自己有权支配的资金,不能用流动资金、预算内资金、银行或信用社货款参加集资。否则,退回其本金,不付红利和利息,并按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股票、债券集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时,其项目必须纳入国家固家资产投资计划。全市固定资产集资总额应控制在当年全市自筹基建规模的百分之三十以内。
第六条发行股票、债券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对于公用事业、社会福利事业的无偿集资或发行有奖集资的股票、债券、需经市人行审核后,报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为昆明市股票、债券集资的管理机关。凡在昆明市发行股票、债券的业务(包括在昆明市的中央、省、市、县各级企业在本地和外地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外地企业在昆明发行股票、债券),均由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准发行股票和债券。
第二章
股票
第八条股票是企业发给入股者的凭证,入股者籍此领取股息、红利和退还本金。
股票持有人可按规定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经济责任和倒闭的风险。
第九条股票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发行的对象为企业单位、企业职工、居民和农民。股票持有者按股票发行的章程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股票利息的分配,必须符合国家财政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分配时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集体股的股息可以略高于同期单位定期存款利率,个人股的股息可以略高于同期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但年度股息红利的总和不得超过股票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一条严禁转让、买卖股票、严禁伪造股票。违者,要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交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债券
第十二条债券是企业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凭证。债券持有者籍此取得规定的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不承担企业经营亏损。
第十三条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按期支付利息和退还金。
第十四条债券发行对象为企业、职工、居民、农民和华侨、港澳同胞。
第十五条债券的利息可以略高于同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债券没有红利。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债券时,应填报申请登记表,并报送可行性调查报告和自有资金情况,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审批。必要时,发行企业须由公证机关提出公证,或由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以同额资产做担保。
第十七条企业委托专业银行发行股票、债券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双方签订具体协议,由专业银行提出可行性调查报告,报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审批。
第十八条企业向本单位职工发行股票、债券或股票、债券发行总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审批,并报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备案;股票、债券发行总额在十万元至一千万元内(含一千万元),由人民
银行昆明市分行审批;一千万元以上的由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转报省人行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国家发行的国库券、金融债券或政府制定的单项有价证券。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不能发行也不能购买本规定范围内的股票、债券。党政干部不能购买股票,但可以购买债券。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国家金融政策的贯彻执行,保护投资人的权益,人民银行有权对股票、债券发行单位的业务活动、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凡未经批准擅自发行的股票、债券或违反本规定发行的股票、债券、均为非法集资,由人民银行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同意,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若上级另有规定时,以上级关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
一九八六年二月
-
吉林市股票债券暂行管理办法
135人看过
-
广东省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151人看过
-
昆明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135人看过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218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债券、股票管理的暂行规定
252人看过
-
昆明市商品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378人看过
股票是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可以转让,买卖。... 更多>
-
股票债券三大经营管理规定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22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一)证券类资产,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二)现金管理产品,是指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为经纪业务客户设立并管理的,客户可用资金当日可申购、赎回资金当日可用于证券交易,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形式的产品。(三)日均换手率,指最近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
-
进行股票债券集资变造罪怎么量刑浙江在线咨询 2023-12-22《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
创业板股票上市管理暂行规定有什么规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23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声明对其保荐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责任。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
股票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6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中国证监会适用简易程序,但是最近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总额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前款规定的简易程序,中国证监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
-
发行债券、债券、发行股票、发行股票的区别在我国法律上有哪些规定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30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点: 权利不同。债券是债券凭证,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者只可按期获取利息及到期收回本金,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股票是所有权凭证,股票所有者是发行公司的股东,股东一般用有表决权,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与表决,行驶对公司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 发行目的及主体不同。发行债券是公司追加资金的需要,它属于公司的负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