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赔偿的原则
侵权赔偿的原则主要有:
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2.限定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损害,如国家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3.惩罚性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责任。
4.衡平原则。即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态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公平。
二、侵权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
侵权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对侵权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名誉权案件管辖的确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侵犯著作权案件管辖的确定。
5.侵犯专利权案件的管辖。
6.侵犯商标权案件。因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侵权赔偿的范围
侵权赔偿的范围: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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