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决算检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8:51:31 243 人看过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编号:财关税(1997)第3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地财政督察室:近期,一些地方的信访反映,在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决算过程中,一些问题如何处理还不够明确,要求工信部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通知如下:1。随附审计报告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检查部门在进行决算检查时,应当依法责成未附审计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补报。2、关于支出问题。在检查过程中,企业费用可按《关于印发〈制定工运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制定工运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制定商品流通等六大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将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报财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地方财务监督所备案的,应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定的标准财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地方财政监察机构;对未按照财政部规定向财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地方财政监督员办公室报送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依法严格控制支出标准,限期补报。其中,对核定列支的工资性支出,还需依法对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和企业代扣代缴情况进行核查。3、关于原始文件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有效,严禁用白纸结账。对查处的虚假、非法原件,一律给予违法违纪处分。检查部门除责令改正、上缴违法违纪应缴资金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4、关于涉及中方员工权益的资金问题。检查时,检查部门要重点检查企业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资金,包括中方职工福利、失业保险、退休抚恤金、住房周转金、工资结余等是否提取,按照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规定使用和管理。5、关于纠正出资违约后的利润分配问题。企业投资者违反合同约定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违约行为纠正后的利润分配分为两个阶段:纠正前的利润按照纠正前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更正后的利润,按照更正后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6、关于入库纳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财政部派出机构与地方国家税务总局合作的通知》(财税字(1995)46号)等有关规定。,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督员办公室发现的企业补税收据问题,要当场办理。地方财政对企业补缴税款入库的审核,参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7、论法律责任与处罚依据。检查部门对企业、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企业会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下列法律、法规和文件进行处理: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6.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7.财政部、审计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施办法》(财税字(1996)16号);8.《财政部、人事部关于撤销违反国家财务纪律的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6)33号);9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93)财税字第474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3日 09: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外商投资相关文章
  •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规范企业职工流动行为,保护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依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无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
    2023-04-22
    334人看过
  •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
    根据建设部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建建〔1995〕533号《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允许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首先是为了引进国外资金及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验,提高企业素质;其次是加强与外方的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审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涉外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尽职尽责,严格执行审定制度,提高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二、企业申报的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申报程序按《若干规定》的程序办理。除应提交《若干规定》要求的文件外,还需提供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及承包工程业绩资料。经审定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审定意见书》。三、资质等
    2023-04-22
    310人看过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外来人员入户问题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北政发[1993]97号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广泛地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技人才鼓励外商积极投身我市开发建设,加速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方外来人员的入户问题,参照内联企业的入户办法处理。特制定本若干规定:一、凡外商独资企业和内地企业、单位在我市(含合浦县)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北海设立的营业机构和其他办事处(简称外国企业)中方科技、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其入户问题,原则上按北政发[92]47号《北海市关于外来人员入户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二、鉴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特殊情况,补充如下:㈠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从内地选派属于科技、管理和技术的中方人员,可按实际出资并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的比例
    2023-05-03
    301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
    一、关于实行退(免)税办法的范围和时间问题(一)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在1995年6月30日以前生产出口的货物,应按国税发[1995]0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采取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二)根据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已按国税发[1995]012号文件规定采取免、抵、退办法的,在1995年7月1日以后生产出口的货物,继续采用免、抵、退的办法。(三)未按免、抵、退办法办理的,以及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60号)文件规定准予出口退税的,一律按照先征后退的办法执行。二、关于老企业新上项目所生产的产品出口退税问题。根据国税发[1995]160号文件规定,
    2023-04-25
    346人看过
  • 关于调整工资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失效]
    失效日期:1986-12-10我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精神,发出(77)劳薪字110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以后,各地区在调整工资试点中,又遇到一些问题,经同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的同志座谈以后,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希研究执行。一、《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中“不包括十七级及其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干部”,是指标准工资额等于或高于当地国家机关十七级干部标准工资额的其他干部。标准工资额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地质野外队和测绘外业的干部,可按(72)计劳业字69号文件《关于地质部门的职工在机关与野外队之间相互调动工作时工资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确定工资相当十七级及其以上干部的范围。二、矿山井下工人“调整工资的人数少于一九七六年底以前下井的井下工人总数百分之四十的,可以调整到百分之四十”,是指现有井下工人中一
    2023-04-22
    405人看过
  • 北京市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布文号:京劳社工发[2001]127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驻京企业:为了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令),现就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对不符合陈旧工伤认定范围和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对受伤人员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了因工待遇,或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因工待遇,但符合享受因工待遇条件的,区县劳动保障局在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中应明确由企业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因工待遇问题。二、关于驻京机构参加工伤保险问题。外国或港、澳、台资企业在京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以及外埠企业驻京机构在京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无论是总部还是分支机构,均应参加北京市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对上述不具有
    2023-05-03
    114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
    相关咨询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检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03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流程分为网上年检和现场年检两种。网上申报年检。1、各企业办理网上年检操作项目之前,请按照各地区的具体要求,到当地数字认证服务中心各市受理点或者当地数字认证服务中心公告的其它方式办理电子认证手续。2、企业直接登录各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网上的年检系统,填写网上申报年检报告书。3、原登记机关在网上对企业申报的年检资料进行初审,一般在申报之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的具体意见。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的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0-01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伙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成立,是中国法人,除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资一般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外商投资企业所有权担保必须经审查机构批准。中外合资,合伙企业中方投资人股权变更,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且该企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人股权变更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的所有权担保,实现
    • 非法集资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
    • 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5月26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具体内容太长,您百度搜索一下。
    • 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的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13
      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流程如下 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减资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及《实施条例》 三、申请条件: 提出申请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合法存续的企业 四、办理材料: 1、地方商务局局初审报告(市直企业则需主管部门的转报报告) 2、投资者减资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