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出资瑕疵有以下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没有交付实物。
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3、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4、作为出资的实物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一、股东出资瑕疵的形式包括什么
股东出资缺陷的形式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以外的实物出资,特别是土地房屋或者其他实物办理产权转让的,股东不办理转让手续或者交付实物;
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实物出资;
3、约定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等特定物资出资,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4、作为出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性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5、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或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具有应有的功能或效用;
6、交付的标的物有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二、股东出资责任有哪些内容
股东出资责任内容有: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全额存入银行开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账户;
3、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4、其次,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5、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三、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有:
1、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补足出资额和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当出资不真实的股东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公司成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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