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勤人员是什么意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3 21:34:20 68 人看过

一、工勤人员是什么意思

1、工勤人员通常指的是从事一般性劳动工作的员工,主要是负责基础性工作,而非专业技术性质的工作。这些员工的职责可能包括清洁工作、保安、门卫、后勤服务人员等。与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相比,工勤人员通常不需要特殊的专业技能或专业知识,他们负责的工作更倾向于日常的、基础的劳动工作。

2、在工作场所中,工勤人员的工作职责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清洁办公室、维护建筑物或场地的卫生、执行保安职责、监控进出人员或车辆、提供后勤支持服务等工作。他们的工作对于维持一个安全、清洁和有序的工作环境至关重要。

3、总的来说,工勤人员通常是指从事基础性、非技术性质工作的员工,他们在工作中承担着维持工作环境整洁、安全和有序的责任。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申请保全是什么意思

申请保全(也称为诉前保全或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开始之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其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受到损害,向法院申请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保全措施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财产保全:法院可以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以防止其在诉训过程中转移财产以规避执行。

2.行为保全:法院可以要求被申请人停止某些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行为。

3.证据保全:法院可以对可能在诉讼中起关键作用的证据进行保全,防止证据的丢失或破坏。

在申请保全时,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以保证如果最后的判决结果显示保全是不必要的,被申请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可以得到赔偿。

如果有相关法律的咨询,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获取最新的法律信息。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1、监视居住是一种法律措施,通常是作为对被怀疑犯有刑事犯罪行为的个人进行的一种强制约束措施。这种措施是由法院或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决定的,以监管疑犯的行动,确保其不会逃跑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2、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约束的个人通常被限制在特定的居住地点或范围内,需要遵守特定的规定和限制条件,比如遵守宵禁、离开居住地需报备等。这种措施是一种司法手段,用于确保涉案人员配合司法程序并避免逃跑,同时也是司法机关确保调查和审判程序进行顺利的方式之一。

3、监视居住一般都是在自己住所,但这里有个特别规定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是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如外省外市抓回来的嫌疑人在本地不可能有住所,在符合监视居住条件或者案件需要的时候,侦查机关就可以给找个住所,一般的都是当地改造的宾馆,房间内都是软包装,安全性极高,有审讯设施也有睡觉的床还会有医疗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n(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n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n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n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n(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n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n(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n(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n(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n(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n(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n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n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n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n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n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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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2日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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