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随权利主体的消灭而消灭,无法继承的人无权继承。民法典规定了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无法继承的人没有权利。
所有权是依附于权利主体的,当权利主体已经不存在时,其所有权也就不存在了。因此,他们无法继承任何东西。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此时生存的继承人才享有继承权。
对于已经死亡的子女的继承份额,民法典规定了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遗 产 继 承 : 已 死 亡 子 女 的 继 承 权 及 法 律 规 定 分 析
涉及遗产继承时,胎儿是否有继承权一直备受争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胎儿在遗产分割时有一定的继承权,但是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且遗产分割时需要保留其继承份额。
在阅读中需要注意,所有权依附于权利主体,当权利主体已不存在时,所有权也就不存在。因此,无法继承的人没有权利。同时,民法典规定了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遗产分割时,胎儿也有一定继承权,但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需要保留其继承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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