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怎么区分
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按份责任是,责任人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连带责任就是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或者超出其应承担比例的责任;
2.责任比例不同,按份责任是按照已经定好的比例来承担,连带责任是可以要求承担全部或者超出其应承担比例的责任;
3.承担者不同,按份责任是分别仅按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责任,连带责任是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二、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怎么确定
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确定如下:
1.按份责任的确定如下:
(1)两人以上承担责任的,如果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三、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
不可以,债权人向保证人追讨债权的,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超过保证期限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效可以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n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n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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