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甲、乙两兄弟于2010年冬至这天,相约后一起上山祭扫父母的坟墓。祭扫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甲、乙按照当地的祭扫仪式,清除杂草后,分别在坟地实施了焚烧纸钱、点蜡烛、燃放鞭炮的行为,后没有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就离开坟墓。后从该坟地上燃起明火,引发了森林火灾,烧毁林木180余亩,造成损失15万多元。但无法查明焚烧纸钱、点蜡烛、燃放鞭炮三个行为中到底是是哪一个行为引起火灾的。
二、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才负刑事责任。过失行为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可能构成犯罪。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理论上认为不存在共同过失犯罪。本案中无法查清是哪个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引发火灾,如果一起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对没有引起火灾的那个人是明显不公平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甲、乙两人构成失火罪,系共同过失犯罪。理由是:虽然《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该条第二款又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故我国刑法并没有否定共同过失犯罪。甲、乙两人的共同过失、共同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均应负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甲、乙构成失火罪,理由如下:
1、两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共同过失。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本案两犯罪嫌疑人共同在一个墓地扫墓,都负有避免火灾的注意义务,本应相互提醒不得用火或者在用火后共同采取足以预防危险的措施。但两人轻信能够避免火灾,两人的行为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一起违反规定在林地用火,事后又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结果造成森林火灾,主观上共同存在轻信过失。
2、两犯罪嫌疑人有共同过错行为。两犯罪嫌疑人的一系列行为,是事先联络后依据传统习惯共同默认的,出于祭扫坟墓的共同目的,在实施过程中相互配合并完成的。两人的行为并不是简单巧合的同时行为,而是一个整体,各自的行为是默契的分工行为,属共同危险行为。
3、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了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本案中失火的结果是毁坏林木80多亩,造成损失5万多元,具有明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失火罪的追诉标准,具备了刑法关于失火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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