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非法集资?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现实中最常见的情形,如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许诺还本付息。
近几年,随着大量非法集资企业及平台的“暴雷”,许多非法集资企业的负责人、高管及员工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面临一个问题,因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谁承担?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
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集资参与人即俗称的投资人。
该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那么清退的集资资金范围有哪些?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概括而言,清退的集资资金范围包括集资资金余额,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如建房、购房等)及其收益,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
那么,对于非法集资的资金再投资到股市、期货市场等遭受的亏损,投资到房地产市场遭受的亏损,再放贷给企业或个人而对方无法偿还所遭受的损失等等,并不在清退的集资资金范围内,对于这些损失应由谁承担?
对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非常明确地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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