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什么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8 10:55:08 256 人看过

一、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什么关系

1、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在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有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而上下级人民法院间的关系并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二、上下级法院监督的方式是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

上下级法院能否移送管辖相关案件

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

在我国相关的案件由我国的法院受理,相关的案件如再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如发现不归自身进行管辖的案件。可以移交这类相关的按案件,不限于上下级法院。按照我国的法律进行办理,由相关的上级主管法院进行批准,确定这类管辖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08: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省级法院与高级法院的关系是什么?
    高级法院是省级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级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负责并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的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省级法院驳回再审向谁申诉省级法院驳回再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提起检察建议,由最高院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7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级别的法院,有权
    2023-07-07
    457人看过
  • 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指导与被指导
    上下级法院之间属于监督关系,具体如下:1、法院的上下级的这种级别不是行政上级别,而是一种审判级别;2、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3、检察院认为判决或裁定有误,可以抗诉,上诉或抗诉后,引起第二审审判。好意施惠关系是合同关系吗好意施惠关系不是合同关系,好意施惠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为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对相对人所受损害,不负不完全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否应负侵权责任则应视具体情形由个案予以认定。好意施惠行为,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契约不成立,好意施惠原则上仍就其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
    2023-07-10
    313人看过
  • 司法鉴定与法院判决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一、司法鉴定与法院判决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司法鉴定与法院判决之间的关系是:司法鉴定只是对某一事实做的专业鉴定,例如在一起交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所受的伤害的鉴定,只证明这个人被车撞后上市的严重程度是什么,属于几级伤残。而法院的判决是对一个案件作出的最后的认定。二、二者具体的区别第一,第一次司法鉴定不存在任何问题,既不违反鉴定程序,鉴定资质也不存在问题,那么,第一次鉴定就是有效的,虽然法院同意(可能是口头也可能是记入笔录)第二次鉴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是无法操作的,如果第二次鉴定结果出来了,也不存在任何问题,鉴定结果相同倒还好,如果不同了,法院应当采用哪种?这就出现问题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办案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结果的处理,所以判决第一次司法鉴定也是合理的。第二,第一次司法鉴定存在问题。如可能是取样不符、鉴定程序有问题、鉴定资质不符、鉴定依据有问题等。那么,第一次就是无效的了,法院同意进
    2023-06-18
    69人看过
  • 司法鉴定与法院判决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司法鉴定与法院判决之间的关系是:司法鉴定只是对某一事实做的专业鉴定,例如在一起交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所受的伤害的鉴定,只证明这个人被车撞后上市的严重程度是什么,属于几级伤残。而法院的判决是对一个案件作出的最后的认定。一、二者具体的区别第一,第一次司法鉴定不存在任何问题,既不违反鉴定程序,鉴定资质也不存在问题,那么,第一次鉴定就是有效的,虽然法院同意(可能是口头也可能是记入笔录)第二次鉴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是无法操作的,如果第二次鉴定结果出来了,也不存在任何问题,鉴定结果相同倒还好,如果不同了,法院应当采用哪种?这就出现问题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办案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结果的处理,所以判决第一次司法鉴定也是合理的。第二,第一次司法鉴定存在问题。如可能是取样不符、鉴定程序有问题、鉴定资质不符、鉴定依据有问题等。那么,第一次就是无效的了,法院同意进行第二次鉴定就没有问题。而在这个时候,如
    2023-03-20
    135人看过
  • 司法鉴定与法院判决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司法鉴定与法院判决之间的关系是:司法鉴定只是对某一事实做的专业鉴定,而法院的判决是对一个案件作出的最后的认定。一、伤残要如何鉴定伤残鉴定流程如下:1、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伤残鉴定;2、在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人的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在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个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对委托人的鉴定。伤残鉴定需要材料如下:1、因工伤致残的,需要工伤认定书;2、医疗诊断证明书;3、书面的伤残鉴定申请表;4、身份证明材料;5、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二、小孩脸部烧伤能做司法鉴定吗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当事人申请的司法鉴定必须
    2023-06-22
    493人看过
  • 劳动关系是什么与什么之间的关系
    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一、劳动关系确认之诉时效为多久劳动关系确认之诉,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能不能申请仲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员工没
    2023-03-29
    301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什么关系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2-02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 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是什么关系?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是什么关系: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法院与检察院的性质并不完全一样,法院是审判机关,而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两者的不同工作决定了彼此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不同。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四级两
    • 检察院之间是什么关系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2-18
      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我国人民检察院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又分为多个级别,上级人民检察院与下级人民检察院属于领导、被领导的关系,同级人民检察院之间属于平等关系,在各自的区域内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 人民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31
      上级法院在审判业务中有权监督指导下级法院。
    • 上级政府职能部门与下级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是属于什么关系?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3
      上级政府职能部门与下级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一般为领导关系和指导关系。一种是领导关系,即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在领导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享有命令、指挥和监督等项权力,有权对下级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决定等行为予以改变或撤销。下级行政机关有服从、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义务,不得违背或拒绝,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比如,海关、金融、国税、公安等,上下级只能部门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