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按照法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
这意味着,待破产期间,尽管已开展清偿债务的工作,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仍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接着,自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并将裁定结果通知所有的宣告破产公司之日起,直至相关法律程序全部宣告结束,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财务主管及其他职责管理者都要严格遵守以下义务:
第一项,他们有责任妥善保管占用和管理的各种资产,印鉴以及账册和文件等重要资料;
第二项,必须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指引,并且对于他们们提出的问题应如实作出回应;
第三项,这些实体代表也须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且对于债权人的任何询问都应该给出准确且真实的答案;
第四项,除非得到人民法院的书面批准,否则这些实体代表不得离开各自的居住地;
最后一项,在为其他各类企业提供服务时,他们并不可以担任新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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