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0:54:15 77 人看过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什么行为侵犯财产权,应当予以赔偿?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二)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

(三)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

(四)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撤销公证处的;

(五)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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