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某一诉《某某周报》社记者汤生午侵害名誉权案执行问题请示的复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9:01:57 93 人看过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3-1-8

执行日期:1993-1-8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2)190号关于李某一诉《某某周报》社及记者汤生午侵害名誉权案执行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1992年12月16日《声屏周报》社在该报刊登的向李谷一赔礼道歉文章,有向李谷一道歉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执行了法院的判决。对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擅自修改经法院核准同意的道歉文章内容的错误做法,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7日 01: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名誉权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某与尹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法民请字(199O)第16号关于赵某与尹某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政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尹某因疏忽大意行为致使幼童赵某被烫伤,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赵某的父母对赵某监护不周,亦有过失,应适当减轻尹某的民事责任。尹某应赔偿赵某医治烫伤所需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主要部分。保险公司依照合同付给赵某的医疗赔偿金可以冲抵尹某应付的赔偿数额,保险公司由此获得向尹某的追偿权。赵某母亲所在单位的补助是对职工的照顾,因此,不能抵销尹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2023-06-08
    267人看过
  • 邓某诉赵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号】(2007)海民初字第13051号【案情】原告邓某(以下简称原告)诉称:我于2005年11月14日应聘到被告公司工作。被告于2006年8月15日的公司全体会议上,多次声称本人有偷盗拆卸他人自行车的行为。由于原告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后来原告通过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申诉,被告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再次称原告“其在公司期间,还发生过偷盗拆卸社区他人自行车的不良行为”以及“利用公司电话及互联网进行欺诈等有损公司利益的不良行为”。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遵纪守法,没有发生被告上述行为。被告凭空捏造事实,诽谤原告,造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损害,依法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其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赔偿侵犯原告名誉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2006年8月15日公司会议录音、被告
    2023-06-01
    340人看过
  • 李某某案十问十答
    问题一、李某某案应否公开审理?不应当。李某某案中,4名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并且案件严重涉及个人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补充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从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李某某案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对于李某某案的家属、代理律师申请公开审理的声明,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也于法有据。问题二、李某某
    2023-06-03
    389人看过
  • 张某某名誉案胜诉,怎样算侵犯了他人名誉权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比如,说某人是个小偷,或是个傻子等。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不高、企业形象不佳等。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
    2023-02-21
    493人看过
  • 李某、李某诈骗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西刑初字第0047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4月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2002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07年3月6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营村242号。因本案于2007年3月6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7)第562、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犯诈骗罪,于200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李某于2006年12月5日,谎称信用卡
    2023-06-11
    217人看过
  • 胡某某诉李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原告胡某某。法定代理人胡新平。法定代理人王永丽。被告李某。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徐某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女儿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4月12日出生,根据规定原告应分一份责任田,同村被告李某女儿已将户口迁移其丈夫家。根据规定,该份土地应按照程序重新分配给原告。但是被告一直霸占原告该份责任田至今,经原告父母多次催要责任田,被告至今拒绝退还。另外,从2006年至今,被告一直领用该土地粮食补贴500元。综上,由于二被告拒绝退还土地,原告无法播种收获,已经给原告造成7000元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请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退还占用原告的1亩责任田;2、被告退还2006年至2013年粮食补贴款5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0
    2023-06-08
    21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某、某某市新材料应用设计研究所诉神州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名誉权纠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1-4-20执行日期:1991-4-20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1)内法民字第1号《关于请示对王某某、某某市新材料应用设计研究所诉神州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名誉权纠纷指定管辖的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该案已由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移送你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已进行了实体审理,故以仍由该院依照再审程序重新审理为宜。请你院通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上述意见办理。此复。最高人民法院
    2023-06-05
    312人看过
  • 关于上诉人某某市某某医院与被上诉人党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市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赵某某,院长。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娟,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委托代理人刘运起,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某市某某医院与被上诉人党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某某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宛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某某市某某医院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市某某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尹某某、郭娟,被上诉人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刘运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5月28日原告党某某因反复腰痛4年,左下肢跛行l年余,加重伴瘫痪8天,入住某某市某某医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L1/2、2/3椎间盘突出症,脊椎圆锥损伤并双下肢不全瘫。2008年6月2日在全麻下行前路椎间盘摘除植骨内固
    2023-06-05
    358人看过
  • 董某某诉庞某某、李某某买卖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董某某,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邢某某,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庞某某,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以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许某某,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董某某为与被告庞某某、李某某买卖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8日受理后,于2009年7月10日给被告庞某某、李某某送达了起诉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并给原告董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须知。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依法由于迎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吕相成、李世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师丽峰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邢某某,被告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许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2008年7月7日,
    2023-06-07
    170人看过
  •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请回答第92-93题。92.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B.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C.在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D.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答案】ABD【考点】辨认【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C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辨认时,应
    2023-06-12
    418人看过
  •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唐某,女。被告:李某某,女。被告:唐某乙,男。原告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唐某乙发生法定继承纠纷,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唐某诉称:唐某甲于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猝死,未留下遗嘱。名下财产有位于某某处财富中心某房屋(以下简称财富中心房屋)等多处房产、银行存款、轿车等。唐某甲的继承人是配偶李某某及子女唐某、唐某乙。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唐某、唐某乙、李某某共同依法继承唐某甲的全部遗产。被告李某某、唐某乙辩称:认可李某某、唐某、唐某乙作为唐某甲的继承人参与继承,但登记在唐某甲名下的财富中心房屋并非唐某甲的财产,不应作为其遗产予以继承。虽然该房屋是以唐某甲名义购买并向中国银行贷款,但根据唐某甲与李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财富中心房屋属于李某某的个人财产,之所以没有变更登记至李某某名下,是因为有贷款没有还清。这份协议书没有以离婚为前提,属于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安排,
    2024-01-20
    162人看过
  • 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梁祝镇老庄村民委员会张西村民组。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留盆镇供销社家属院。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金铺寨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现住汝南县马乡陈冲林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王岗镇北胡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现住汝南县马乡陈冲林场。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08)汝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上诉人杨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活源甲是北京沃源普农业科技发展有
    2023-06-07
    351人看过
  • 李某海、李某华与刘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海,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贵阳市公安局干警,住本市东新区路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华,女,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黄果树烟草集团职工,住本市盐务街116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尖东精品服饰业主,住本市河南街16号。委托代理人张某,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本市富水路139号。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律师,住本市解放路117号。上诉人李某海、李某华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00)云三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0年2月3日李某海、李某华到刘某某经营的尖东精品服饰店购买裘皮大衣一件,价款一万四千元,刘某某向李某海、李某华出具了收款收据,注明名牌艾菲
    2023-06-07
    261人看过
  • 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宝刑初字第33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0日1
    2023-04-25
    360人看过
换一批
#人格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名誉权
    词条

    名誉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要求社会对其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和排除他人以任何方式损害其获得的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不包括名誉感。名誉感是特定公民对自身各种属性的自我评价;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 更多>

    #名誉权
    相关咨询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如何认定某一侵权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14
      侵害名誉权案件,认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侵权人具备主观过错。 2、存在损害后果。名誉损害,受害人得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失,受害人遭受的痛苦、压抑、忧郁等感情损害。财产损失,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 3、侵害人行为的违法性。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侮辱、诽谤和泄露他人隐私。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
    • 以李某非法占用所有的房屋为由起诉,请求李某恢复所有,属于何种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05
      你以李某非法占用你所有的房屋为由起诉,要求李某从房屋内搬离,恢复房屋原状,属于因不动产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排出妨害的诉讼是指因为物受到了他人的干扰和妨碍而引发的以排除这种干扰和妨碍为目的的诉讼。这类诉讼应当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确定管辖。动产的排除妨害诉讼,应由妨害行为实施地或者妨害行为实施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就是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权受理。对于不动产的排除妨害纠纷,属于不动产的专属管辖,应根据
    • 在某某上班一直欠款问题?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31
      可以投诉处理,因为未交社保离职的,可以要求补偿
    • 李某某犯罪怎样处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31
      《》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