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4 18:51:00 227 人看过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并不是说对医疗产品缺陷的产生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过错,因为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本身就是一种过错。在现代社会对医疗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具体、详细的情况下,如果医疗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则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就具有过错,除非是现有的科学技术无法发现。

确定医疗产品侵权责任是无过失责任,其立意是确定这种侵权责任不考察过错,无论其有没有过错,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医疗产品具有缺陷,即构成侵权责任。这样,受害人不必证明医疗产品生产者的过错,因而也就减轻了权利人的诉讼负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是哪些

1、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推定所有人和管理人有过错,受害人只需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及该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有因果关系即可。

2、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专利案件中,如果由专利权人举证证明对方的产品使用了自己的专利方法,将会因为举证困难而很少有胜诉的可能,这对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公平的。而对被告来说,自己究竟使用的何种方法制造的该产品自己最清楚,这一核心证据掌握在被告手中,由被告举证将更容易,因此此类案件由被告举证更符合公平原则。

3、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环境污染损害的特殊性,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潜

伏期较长,环境污染的情形又复杂多样,要证明其因果关系,需要借助科学监测、化学分析、技术化验等科学技术手段,受害人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具备这些能力,且环境污染对人类的生存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为更好的保护受害人、保护环境,在环境污染行为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证明有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即可。

4、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有多人实施了多个危险行为造成某个危害后果,又不能区分是某人实施的某个行为造成的,那么则推断所有人的行为共同造成该危害结果,如果想免除自己的责任,那么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必须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5、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此类案件,无需证明生产者有无过错,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且致人损害即可。而生产者只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如: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或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从事高危行业,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人不必证明加害人主观方面有过错,加害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免除责任,加害人想免除责任,必须证明该侵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7、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如果让患者对于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那么对于不懂医疗专业的患方来说过于苛求,不利于保护患方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由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吗

医疗损害责任不一定是无过错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但过错推定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6项之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产品的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当其不能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即赔偿责任不以其有过错作为构成要件

一般情况下,确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査证是否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诊疗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在证明责任上,实行一般的举证责任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四个要件均须由受害患者举证无过错责任,仅仅是患方不需要承担过错要件的举证,但是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仍然需要患方对此进行举证

医疗损害赔偿的体系内,医疗技术损害赔偿与医疗伦理损害赔偿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医疗产品损害赔偿中的“缺陷产品”致害及输入不合格的血液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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