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0:56:13 295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子法》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种畜禽、种子和肥料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生产和经营农业投入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工商、农业、林牧、质监等部门依照各自分工,负责全市农业投入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五条依法对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应当取得下列许可证:㈠从事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农药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㈡从事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应当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

㈢从事种子经营的,应当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法》有例外规定的除外;

㈣从事兽药经营的,应当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㈤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犰

申请人持前款所列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七条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者变更名称(字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或者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农业、林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八条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进货时必须严格核查产品登记证(或者推广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审定证书、质量合格证、标签内容等资料,并坚持到正规渠道进货。经营者对上述资料要妥善保管,并建立经营档案,以备农业、林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禁止经营假劣、高毒高残留、未经试验示范和农业林牧部门确认、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登记证(或者推广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无审定证书、无质量合格证的农业投入品。

禁止经营转基因农业投入品。

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停

用、禁用或者淘汰的农业投入品或者未经审定的农业投入品。

禁止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进口农业投入品。

第十条禁止在经营过程中,对所经营的农业投入品进行夸大功效等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

第十一条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向使用者正确说明农业投入品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无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由工商、农业、林牧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对所经营的农业投入品标签不合格,或进行虚假宦传的,由农业,林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对生产、经营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投入品的,由农业、林牧、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林牧、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农业、林牧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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