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城区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5:04:23 415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以下条件须全部满足:

1、经行业技术专家审查同意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水域、河道、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废除围堤方案并给出意见书;

2、水域、河道、水利设施管理单位同意;

3、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

4、填堵、废除与他人有利害关系的,已达成解决的书面协议。

二、办理材料

内容清晰,准确,原件

原件

原件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原件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尾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系统自动生成《预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汕尾市水务局服务大厅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审批

实施机关自收到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技术审查),根据申请材料对照相关规范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科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4.决定

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证件送达

实施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1)决定文书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决定公开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尾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经核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材料接收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3.审查审批

实施机关自收到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技术审查),根据申请材料对照相关规范进行审查审批。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科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4.决定

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证件送达

实施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1)决定文书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决定公开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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