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是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保障。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监察机关移交检察院程序
监察机关移交检察院程序如下:1、监察案件的调查程序与刑事侦查程序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前阶段发挥着实质意义上的相同作用。在被调查人“获得辩护权”的表述、时间与方式上也应作出审慎考量;2、监察委员会既非侦查机关、也非司法机关,其无法自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必须依职权对监察机关移送之“监察案件”予以转化,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刑事立案;3、关于涉及被调查人或犯罪嫌疑人财产权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检察机关立案后,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由检察机关作出。对需要审查逮捕的,可以决定先行拘留,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4、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应该按照检察机关就是公诉机关的思路去改革司法制度,建立以公诉职能为核心、主导的审判前程序;5、监察委调查人员出庭作证。
二、检察院民事监督立案后期还有啥结果
检察院民事监督立案了后期有两种结果,一是起诉,二是不起诉。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三、批捕权由哪个主体行使
批捕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配置直接关系到司法是否公正。
由于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权威性作用和决定性影响,批捕权与审判职能相适应,并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因而由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批捕权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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