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租房承租人是我,其他人能分拆迁款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08:54:49 231 人看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公租房进行拆迁时,承租人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权,只能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拆迁安置补偿只是给承租人所有的,其他人是不能分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申请公租房要走的流程

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全或形式不符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区住房保障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

3、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不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作为公租房的承租人,遇上政府征地拆迁,能直接获得补偿吗

我们知道,房屋征收要按照规定给予房屋产权人相应的征收补偿,公租房的承租人不是房屋产权人,是不是就意味着其没有资格获得补偿呢?事实并非如此!由于国务院对于公租房征收拆迁并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因此我们需要参考不同地区的具体政策。接下来,我们以北京为例,看一下公租房征地拆迁补偿具体如何操作。

尽管对于公租房的征收拆迁没有统一规定,但有一个原则是不会变的,那就是征收补偿款肯定是补偿给房屋产权人的。因此,如果公租房的承租人想要获得征收补偿款就必须先成为房屋的所有人。只有承租人通过购买公租房,从而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才能依法获得补偿。

在此,我们了解一下公租房的性质,根据所有权主体不同,北京市的公租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公租房产权归房管所;另外一类归单位。前者是市、县人民政府所有,指定有关单位来进行管理;后者是机关、在京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自管。

根据《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国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均须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房屋承租人购买住房后作为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人);机关、在京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组织)自管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可以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由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被废止,因此,对于北京市的公租房,都应当根据《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国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由职工购买。

职工按照上述办法购买之后就可以作为被拆迁人,依法获得征收补偿款了。由此可见,作为公租房的承租人,在政府征收拆迁时,是不可以直接获得补偿的,必须先购买之后,才能依法获得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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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7日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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