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哪些行为符合构成刑讯逼供的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6:42:41 110 人看过

构成刑讯逼供罪的行为,具体如下:

1、因泄愤报复个人动机而进行刑讯逼供的;

2、多次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的;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造成不良影响的;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

5、刑讯逼供造成精神障碍或自杀的;

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授意、指示、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行为的区别在哪里?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情节的轻重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对刑讯逼供的立案标准总体来讲是比较妥当的,可作为刑讯逼供行为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参考。即: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3次以上或3人以上刑讯逼供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实践中,刑讯逼供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是为了急于破案,是因公犯罪,出发点是好的,因此,认定构成刑讯逼供罪,应该是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如致人伤残、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等。这样既便于在司法工作中掌握界限问题,又符合惩罚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专家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应是全面综合分析整个案情,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作案手段、情节、次数、人数、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多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试行规定,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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