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日旺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2:30:11 255 人看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0134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日旺,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陶冲镇,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陶冲镇江岭村周冲组03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20日被羁押,2006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日旺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晓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日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姚日旺以在互联网上购买手持移动电话机为名,在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里12号楼9门,使用辣椒喷雾器对前来送货的被害人马学伟喷射,抢劫手持移动电话诺基亚N8800,物品价值人民币7280元,致马学伟轻微伤。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日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学伟陈述,证人李士海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日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日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姚日旺犯罪未遂,并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本院对被告人姚日旺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日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20日起至2009年5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云强

人民陪审员章冠雄

人民陪审员史语非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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