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犯罪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是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可参照行政法设立的安全标准,进行实质地判断,如果没有这样的安全标准,群众很容易面临风险。设立此罪的目的是要求行为人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才能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最大限度地避免不特定人员伤亡。
3、犯罪主体是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我国许多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协调举办,在此情形下,必须分清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分举办还是以地方政府或政府名义举办。如果是前者,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中作为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后者,具体承办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才是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危害结果发生。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1.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与一般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即致人死亡的,或者致多人重伤的;或者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虽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l理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采取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对该活动的参加者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是后果并不严重,属于一般的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不构成本罪,属于行政违法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处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2.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与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之间的界限。
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是指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因素,引发的公众活动场所的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本罪与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应当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客观上没有履行法定的注意义务,未消除公众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或者致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但是行为人对此无法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无法控制,主观上缺乏过失心理。
从上文的讲解中,大家应该清楚怎样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了吧。根据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结果就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要是你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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