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施检疫的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及应施检疫的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的单位。
二、办理材料
每项内容填写齐全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校对原件;(2)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有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2.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2)申请人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3)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1)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收件转办
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区林业局森防检疫部门,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审查方式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林业);不予通过的,出具《森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农林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区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将采取抽检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2.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2)申请人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3)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1)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收件转办
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区林业局森防检疫部门,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审查方式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林业);不予通过的,出具《森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区林业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区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将采取抽检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才能调运。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需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应实施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2000年)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五条各级农、林植物检疫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检疫检验室、检疫苗圃,不断改进检疫手段,提高检疫技术水平。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按照省植物检疫站的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植物不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植物一年以上。隔离试种期间,省植物检疫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所有权到隔离试种地点检查。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方能扩大种植范围。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998年)
2.2产地检疫调查2.2.1种苗繁育基地的检疫调查
2.2.1.1检疫调查应根据不同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生物学特性,在病害发病盛期或末期、虫害危害高峰期或某一虫态发生高峰期进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2.2.1.2检疫调查前,森检员(或兼职森检员)应询问种苗繁育基地的种苗来源、栽培管理及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发生情况,确定调查重点和调查方法,做好观察、采集、鉴定用的工具和记录表格等准备。
2.2.1.3检疫调查一般先进行踏查。踏查要选择有代表性的路线,穿过种苗繁育基地,必要时可采用定点(定株)检查。
a.踏查苗木时,需查看顶梢、叶片、茎干及枝条等有无病变、病害症状、虫体及被害状等,必要时挖取苗木检查根部。初步确定病虫种类、分布范围、发生面积、发生特点、危害程度。
b.对在踏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需进一步掌握危害情况的,应设立标准地(或样方)做详细调查。
2.2.1.4标准地(或样方)设置
a.标准地应选设在病、虫发生区域内有代表性的地段。
b.标准地的累积总面积应不少于调查总面积的0.1%-5%,针叶树的种苗繁育基地每块标准面积为0.1-5m2(或1-2m的条播带),阔叶树的种苗繁育基地每块标准地面积为1-5m2。花卉、中药材、经济林木标准地参照上述规定设置。
c.对抽取的样株进行逐株检查。统计调查总株数、病虫种类或病虫编号、被害株数和危害程度,计算感病株率、感病指数、虫口密度、有虫株率。
2.2.2种子园、母树林的检疫调查
2.2.2.1种子园、母树林以标准地调查为主。
2.2.2.2标准地应选设在有代表性的地段,在虫害危害高峰期或病害发生盛期、末期进行。同一类型的林分,面积在5hm2以上时应不少于4块标准地,面积在5hm2以下时,选设一块标准地。每块标准地林木株数应不少10-15株,按树冠上、中、下不同部位,每株随机采摘种子(果实)10-100个,逐个进行解剖检查。
2.2.2.3种子收获前期或收获后开展检疫调查的,从种子堆里取样检查,调查数量按调运检疫3.1.2.4条款进行。
2.2.2.4检查方法
a.用肉眼或借助放大镜直观检查采摘下的种子(果实)表面有无病害症状、虫体或危害特征(斑点、虫孔、虫粪等)。
b.对种子表面色泽异常的,剖开种粒检查种子内部是否有病害症状、虫体及被害状,确定病虫种类、被害数量及被害率。
2.2.3贮木场及加工场(点)的检疫调查
a.贮木木场及加工场(点)的检疫调查应视疫情发生情况,从楞垛表面抽样或分层抽样调查。
b.对原木、锯材、竹材、藤等,每堆垛(捆)抽样不得少于5m3或3-6根(条),每根样株选设样方2-4个,样方大小一般为20cm50cm(或10cm100cm);不足上述数量的全部检查。
c.检查上述受检物表面有无蛀孔屑、虫粪、活虫、茧蛹、病害症状等,并要铲起树皮,查看韧皮部或木质部内部害虫和菌体。
2.2.4集贸市场的检疫调查
2.2.4.1对集贸市场的经营木、竹材、藤及其制品(含半成品)和种苗、花卉、经济林木、中药材、果品等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调查,按应检物总量的0.5%-15%抽样检查。小批量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全部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版)(1994年)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版)(1994年)
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从国外引种的单位或个人,应和省农、林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经审核同意后,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所报检,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应将检疫执行实况通知省植物检疫机构。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版)(1994年)
第二十条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交给交通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随贷运寄,由收货人保存备查。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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