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只要以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实施了绑架和勒索行为,就构成绑架罪,而没有危害后果和情节的限制。
因此,行为人的动机、实施绑架的手段、勒索的内容、勒索的程度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是决定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按犯罪处理。如被害人拖欠工资、债务而索要少量超出工资、债务范围的钱财的,或因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扣押被害人,提出让媳妇回家的等都不宜按绑架罪论处。
一、为索债实施绑架怎么定罪
1、索要合法债务。这种情况是以存在合法债务为前提的,行为人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行为,应按照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为索取债物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2、为索取超过合法债务数额的债务。如果行为人为索取超过合法债务数额的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应具体分析行为人索取的数额与合法债务的数额之间的差价,分别不同情况以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若索取超过合法债务数额较大,其索要的超过合法债务实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其以绑架方式实行,即构成绑架罪。其中索取合法债务,因实施的是同一行为不应重复评价,即不再定非法拘禁罪。
但若超过合法债权索取的数额不大,其绑架罪不能成立,仍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行为人超过合法债务索取的数额不大,本身就足以证明其主观目的主要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如何判断和确定超过合法债权数额的大与不大,可参照两高有关财产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数额的规定。以索取超过合法债务2000元作为数额较大为宜。
3、索要非法债务。如果行为人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只要这种非法债务是客观存在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刑。
4、索取根本不存在的债务。如果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名,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而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债务,对行为人的行为则应以绑架罪定性。索要根本不存在的债务而绑架、非法拘禁他人,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构成绑架罪。
5、索取难以查清的债务。在许多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由于债权人碍于情面或证据意识的缺乏,常常出现以口头协议签订合同或者借款的现象,而事后若债务人拒不认债,债权人往往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认为确实有债务存在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因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索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但用刑法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无论该债权债务是否确实存在,在索要合法债务的主观认识之下实施绑架行为,故不存在勒索型犯罪构成所需的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不能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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