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1.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社团组织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等。
2.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
3.商标(标志)含义。
4.该商标证明的内容简介(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5.使用该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
6.委托或指定检测机构名单。
7.收取商标使用费及费用数额。
8.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9.使用权的丧失。
10.使用权不可转让。
11.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局设立《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登记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符合《细则》第二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及商标黑白墨稿,同时附送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2)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
(3)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4)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5)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6)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2)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3)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和《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真实表示证明商标特定品质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应当予以核准。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第七条凡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的手续。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第九条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与他人办理该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十二条证明商标转让时,受证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由商标局进行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
第十四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十五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期满之日两年内,商标局对于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发给《集体商标准用证》、《证明商标准用证》(附准用证书式),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项费用应专用于其商标的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法律、法规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印记,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
第十九条除本办法规定外,《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该规章自1995年3月1日起实行。)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办法对使用管理规则有哪些要求
114人看过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应该怎样写
440人看过
-
财务管理规则内容
373人看过
-
商标管理机关对非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25人看过
-
如何编写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使用管理示范规则
374人看过
-
集体商标的使用需要按照哪些管理规则
328人看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比如星级酒店标志证明商标等。... 更多>
-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哪些的呢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31使用时与申请时一致,包括字体。组合申请的就只能组合使用。 分开申请的可以组合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 如果申请时候有颜色则在使用中一直使用相同颜色。 如果申请时候是以黑白申请的,那么可以使用任何颜色。 使用商品限定在核准使用的产品上,若要在其他的产品上使用,应该另外申请。
-
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包括哪些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21现我县有关企业许可使用的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有效期限届满根据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制定的《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使用、管理龙井茶证明商标,我县将集中开展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申领和换证工作
-
证明商标所有者不得使用规则有什么?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06依据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2条2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和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与其商品或者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例如,国际通行的“纯羊毛标志”及我国的“绿色食品”标志、“长城”标志均为证明商标。
-
关于商标证明使用规范的规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1-09-02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二)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三)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五)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
商标在先使用证明怎么做?使用原则有哪些?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29“在先使用”是客观存在并且需要证据证明的,没有“申请”商标在先使用权之说 商标在使用权的构成条件是:(1)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商标在先使用证明使用人就已有使用的事实;(2)使用人的使用须基于善意;(3)使用人使用的商标图样与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