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伤情鉴定有什么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1 16:03:44 359 人看过

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所谓伤残评定,是指在对伤残情况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两者之间的联系或者说相同点:

1、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2、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

3、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受害人重伤的情况下,往往同时会出现受害人残疾,即两者经常同时出现。

4、作为案件中的证据之一,评定结论和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相等。

两者之间的区别或不同点:

1、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2、目的不同。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3、标准依据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4、使用目的不同。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一、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怎么做去哪里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规定“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所以,伤残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如果当事人没有鉴定所的相关信息,可以向交警部门或律师所进行咨询,当事人自行选择相关鉴定机构。如涉嫌刑事犯罪的,则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应当由交警部门委托。(现实中一般是由交警部门或律所、法院委托)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拿到委托书时候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鉴定,而且还必须要提交相关的材料,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走,这样相关部门的人员才会进行受理,从而受害者就可以得到一个合法的鉴定结果,得到该有的赔偿。

二、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需要到交警处拿到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然后到相关的机构做鉴定。 或者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出具伤残鉴定委托书后再做伤残鉴定。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的肢体鉴定时间是在受伤之后的三个月,精神鉴定则是在受伤后的六个月,具体的简鉴定时间还是要看受害人的身体恢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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