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背书的背书连续性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5:45:10 345 人看过

空白背书是只由背书人签名,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或名称的背书。空白可否则构成连续背书的问题要考查各国对于空白背书的不同规定。《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法公约》均允许空白背书。其采取的是反面认定的方法,即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视为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因此一切空白背书都被认为是形式上连续的背书。我国《票据法》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据此,我国不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被背书人名称是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背书绝对记载事项,一旦欠缺将导致背书的无效,而对持票人来说则属于背书不连续,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抗辩事由。

但在票据实务中往往存在背书人没有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而被背书人或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已经补记了欠缺的被背书人名称,针对该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第49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27条和第30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为依票据外观解释原则来说,只要持票人所持票据从外观上符合背书连续性的要求,付款人则不能就此主张对票据的抗辩,而且票据付款人从票据的外观上根本就无法判断该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人记载还是被背书人自己记载,尤其在票据进行了多次背书后更是无法判断。因此,被背书人名称不论是由背书人或者被背书人记载,从形式上均为有效,持票人可以主张票据权利。因此在我国,空白背书经过补记被背书人名称之后在形式上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但是若持票人或被背书人没有补记被背书人名称,则该票据不具有背书的连续性,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此进行抗辩。

笔者认为,最高院的《规定》第49条实际上承认了空白背书的效力,与票据法的第30条相矛盾。因为票据法第30条规定,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根据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如果欠缺绝对记载事项将票据行为无效;而《规定》又规定该绝对记载事项可以事后补记,这与绝对记载事项的规定相悖。鉴于各国对于空白背书效力的认可,票据广泛地使用与国际贸易中,建议我国立法明确认可空白背书的效力,从而修改票据法第30条。规定空白背书后又另接一背书时,其后一背书人视为前一空白背书之被背书人,最后背书为空白背书时,持票人视为空白背书的被背书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票据的流通,也使得我国的票据立法与国际票据立法,避免了许多的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减少票据纠纷的出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6: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债务人相关文章
  • 空白背书汇票能出借吗,汇票背书转让有哪些
    一、空白背书汇票能出借吗可以。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略式背书、不完全背书,是一种金融文书,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仅由背书人签章的背书。在中国,空白背书应当补记才能产生一系列票据效力。空白背书的票据再转让时采取方式(1)以单纯交付票据的方式转让。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由于票据上并未记载持票人的名称,所以,他在转让该票据时,只要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受让人,就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2)再以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即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再转让时,由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章,但并不记载受让人的名称,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后即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这也就是一般人们所说的“连续背书转让”。(3)由空白背书票据转为记名背书票据。即取得空白背书票据的人,银行转让票据时,在自己背书签章时,同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完成背书行为。二、汇票背书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1、所有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的签
    2024-01-22
    449人看过
  • 浅析票据背书的连续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背书连续性对于票据权利人是证明其权利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介绍了背书连续的法律效力和构成要件,着重论述了背书连续性的认定问题,分析了我国票据法在认定背书连续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以期未来立法之完善。[关键词]:票据背书背书连续空白背书票据涂销A公司是一家以生产药品为主的企业,为了进行生产,A公司从B公司购买了一批原材料,并且签发了一张以其开户行G银行为付款人,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远期汇票,出票时G进行了承兑。后来,B公司为本公司的员工购买劳保用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经营劳保用品的C公司。在该汇票到期之前,C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被D公司吞并,债权债务全部归属于D公司。D公司取得了上述汇票,并且于汇票到期之前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一家为自己供应原材料的E公司。E公司立即将该汇票未进行背书而直接交付给了一家与自己有债权债务关系的F公司,充抵原
    2023-06-14
    241人看过
  • 正确理解“背书连续”
    票据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但背书必须连续。笔者觉得背书连续应当包括三层意思:一是转让签章的连续,即绝对记载事项的连续。《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二是背书日期的连续,即相对记载事项的连续。《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可见,背书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即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但是如果记载了日期,也应当连续。三是票据前手和其后手之间应当有真实的商品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如背书人自己背书转让给自己,形式上签章是连续的,但是
    2023-06-07
    120人看过
  • 背书连续的意义是什么?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开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在票据背面相互衔接。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背书连续主要是针对背书在形式上的衔接连续,因此如果在实质上背书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即付款人非善意,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支票的背书转让是什么今天收到客户的一张支票,但是收款人不是我们公司的,是T公司的。老板让我入公司的账。提醒我先让T公司背书转让给我们。我一听就满口答应了下来。可回头仔细一想这背书转让里面肯定有一些细节我还不明白的,万一搞错了再让客户重开可不大好啊。虽然书上学过有关背书的规则,但是实际中却是第一次碰到,有点不放心问了一下公司的会计。会计先让我去T公司让对方在背书栏内盖银行印鉴章,再者因为各个银行具体要求不一样,为
    2023-06-30
    275人看过
  • 我能借一张空白背书的汇票吗
    1、空白背书票据可以出借吗。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简称背书和不完全背书,是一种金融票据,是指由背书人签署的背书,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我国应增设空白背书,以产生一系列票据效力。空白背书的票据再次转让时,只能以交付方式转让。对于空白背书取得的票据,由于持票人的姓名未记载在票据上,在转让票据时,只要将票据直接交付给受让人,就产生了票据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2)空白背书转让。即空白背书取得的票据再次转让时,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但不记载受让人姓名。汇票交付受让人后,具有转让权利的法律效力。这就是人们所说的“连续背书转让”。(三)空白背书汇票变更为记名背书汇票。也就是说,银行转让汇票时,在背书和背书的同时,应当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第二,背书转让汇票应注意什么?1所有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的签章不得重叠,字迹应清晰完整。2。银行承兑汇票的大小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相一致。三。票据背书
    2023-05-31
    351人看过
  • 关于实质不连续背书
    (一)司法解释的盲点我国《票据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纠纷规定》)第69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57条规定的重大过失。从该条规定本意看,主要是为了解决票据伪造与变造发生后的损失分担问题。但是,如果由付款人对背书伪造承担错误付款的责任,那也就意味着付款人将对背书的实质连续承担审查义务。然而,规定付款人承担背书实质连续的审查义务,须要由其他辅助性规则配套使用,才能真正体现有效和公正。单一使用该规则,将会极大加重付款人在付款中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银行票据付款业务,特别是支票付款业务的开展。在英美法中,由一系列历史上法院案例形成的但书规则,诸如,被伪造人追认、禁止反言、被伪造人过失、怠于通
    2023-06-06
    442人看过
  • 票据背书保持连续性有什么意义
    从票据的流通性来看,票据经过许多持票人,到最后的持票人之手,最后的持票人由票据上的背书的连续来证明而取得该票据的权利。票据法规定,所有背书必须为记名背书。背书的连续性在形式上表现为:后一背书人是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每一对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签章不间断衔接起来,就可以证明该背书的连续性。背书的连续要具有同一性质。因为背书行为有两种:一种是转让背书,一种是非转让背书。因为非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不是票据的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即使允许被背书人再授权他人代行票据权利,该背书仍为非转让背书,这样在性质上没有使转让背书连续起来。只有再作出转让背书并且在时间上能够衔接,才使转让背书连续起来,才能证明最终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背书的连续,只要求形式上的连续,如果在背书中有冒充签章的,或无权代理的人或无权签章的人签章的,造成背书的实质上不连续时,一般按伪造签名处理,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对于形式上缺乏背书的连续性,而
    2023-06-14
    321人看过
  • 审判实践中的空白背书问题研究
    空白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而只有背书人签章的背书。空白背书的主要特征在于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背书人在背书时,如果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来人持票人等文句时,因为仍然不能确定被背书人,实际上等同于没有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所以也是空白背书。空白背书票据以持票人为票据权利人,持票人仅凭自己持有空白背书的票据的事实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而不必再证明自己就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一、《票据法》第30条与空白背书的效力(一)对《票据法》第30条的理解及其存在的问题。我国1996年1月1日施行的《票据法》仅规定了记名背书方式,对空白背书未作规定。一般来说,人们认为《票据法》第30条的规定是对空白背书加以限制的一个条文——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从立法角度讲,此规定有两个问题:第一,票据法学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根据该条规定,我国票据背书一律为记名背书,
    2023-06-06
    390人看过
  • 关于背书形式连续的结构
    (一)《票据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过苛上述所引《票据法》第31条第2款在定义第1款所称背书连续即为背书形式连续时,对何谓形式连续作了一个限制性的表述,其立法原意自然为使形式连续的涵义显得较为清晰。然而,限制性定义通过增加内涵明确涵义的同时,也缩小了概念的外延,从而使法律规则显得严苛。而就规则的适用而言,形式连续的构件增多,认定为背书形式连续也就不易;实务中,付款人对形式不连续背书的抗辩理由就会增加;也可能会为某些居心叵测的付款人提供拒付票款的口实。其结果,反而不利于保护合法持票人立法初衷的实现。下面,对该条款进行具体剖析:背书连续,规则盲点,立法建议其一,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的表述,不符合票据业务常规。收款人转让票据时,应在票据背面签章,同时写上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名字;该被背书人再次转让票据时,则作为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并依次类推,其间并不需要被背书人签章,这也是票据业务的国际惯例。在
    2023-06-06
    371人看过
  • 票据背书不连续会有什么后果,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情形有哪些
    票据背书不连续可能会产生何种后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背书不连续不会对票据本身的效力产生影响,出票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符合法定条件。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情形有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等情形。一、票据背书不连续会有什么后果背书不连续会给票据效力以及持票人票据权利带来何种法律后果,世界各国票据法大都未作具体规定,我国《票据法》亦未明确。背书不连续是指票据转让的背书形式在背书人签章或被背书人名称填写等项上欠缺及前后顺序的不衔接。背书不连续的主要形式有:首次背书人不是受票人;再次背书人不是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没有签章;未书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不是票据上记载的最后被背书人等。在当前票据操作业务中最常见的是背书人仅仅签章,而不书写被背书人名称。在票据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背书不连续不会对票据本身的效力产生影响。因为票据本身的效力主要是从出票行为来判断,只要出票的实质要件和形式
    2022-06-17
    56人看过
  • 汇票背书转让的连续性怎么判断,非转让背书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一、汇票背书转让的连续性怎么判断对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的认定,只需从票据背书前后的衔接是否连续而无间断,不必从实际上进行审查判断。《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背书是否连续。此项规定,显然是指形式上的背书连续,而不是实际上的审查判断。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背书是否连续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1、票据上各项背书必须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如果存在因要式欠缺,而导致无效的背书时,首先认定背书为不连续。但是,如背书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背书,或者伪造背书签章而导致背书无效的,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2、背书的连续只是指转让背书的连续,并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如果在背书中存在委托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并不影响背书连续的认定。3.、票据上背书连续的先后顺序必须是连续的,前一手背书中的背书人,必定是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名称与前
    2023-06-06
    438人看过
  • 背书连续在法律上有何规定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如何认定背书连续是十分重要的。这里从几个方面对此作一说明:第一,各种背书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即背书不存在要式上的缺陷。如果背书存在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签章或伪造背书等,则不影响背书的连续。这里所指的形式上有效除了背书的连续之外,还包括背书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条件。第二,背书的连续是指转让背书连续,而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如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在以下内容说明)等。第三,后次背书的背书人与收款人或者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具有同一性。这就是说,后次背书的背书人的名称,从背书记载来看,应与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的名称完全一致。应注意的是,有的背书人在作背书或被背书人在再作背书时,
    2023-06-14
    168人看过
  •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连续性的判断方法
    认定背书是否连续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1.票据上各项背书必须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如果存在因要式欠缺,而导致无效的背书时,首先认定背书为不连续。但是,如背书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背书,或者伪造背书签章而导致背书无效的,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2.背书的连续只是指转让背书的连续,并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如果在背书中存在委托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并不影响背书连续的认定。3.票据上背书连续的先后顺序必须是连续的,前一手背书中的背书人,必定是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名称与前一手背书的背书人的名称必须完全一致。4.在银行承兑汇票日常实物操作中,后一手被背书人的名称是由前一手背书人记载的,背书人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时,有可能会将被背书人的全称书写为简称。因而,前后两手背书栏内的单位名称就可能不完全一致。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错误的原因1、背书不连续。背书不连续是银行承兑汇票最常
    2023-07-05
    210人看过
  • 连续背书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如前文所述,连续背书的法律后果就是,“具有权利证明效力”。该权利通常是指票据权利,但不以票据权利为限。有时,连续的背书也能证明依委托收款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代为收取票据金额的代理权;或依质押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就该票据的质押权。在此我们仅讨论连续的转让背书对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根据票据法原理,连续转让背书的权利证明效力,具体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持票人所持票据上的背书如果具有连续性,就可以凭此票据行使票据权利,无需再举其他证明自己为真正票据权利人的证据。民法上一般债权的行使,债权人则必须首先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如果是原始取得该权利,需要证明其取得事实,如果是继受取得,就应当证明其与权利转让人之间的关系。票据权利属于具有很强流通性的权利,正常情况下,一张票据要在许多人中间辗转流通,除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发生某种原因关系外,票据上的其他当事人之间并无原因关系,甚至互不
    2023-08-17
    329人看过
换一批
#债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务人
    词条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仍然有权追讨债务。首先,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的,... 更多>

    #债务人
    相关咨询
    • 背书连续承兑的认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8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 背书的被背书连续几种情况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7-18
      汇票背书不连续的情形如下: 1、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 2、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的签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鉴不清。 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 背书连续念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1-20
      背书连续性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名依次连接。也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多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是连续的,不间断的。一般来说,连续背书的第一个背书人应该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一个票据持有人应该是最后一个背书人。《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应当连续背书。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支付,否则付款人必须承担责任。背
    • 如何确定票据背书的连续性
      陕西在线咨询 2021-06-29
      背书的连续性,是指票据上记载的背书,自出票时的收款人开始到最后的被背书人,在票据背书形式上相互连接而无间断。即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背书的连续性是票据法有关票据权利转让的特殊要求。 从票据的流通性来看,票据经过许多持票人,到最后的持票人之手,最后的持票人由票据上的背书的连续来证明而取得该票据的权利。票据法规定,所有背书必须为记名背书。背书的连续性在形式上表
    • 什么是票据背书的连续性?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3
      背书的连续性,是指票据上记载的背书,自出票时的收款人开始到最后的被背书人,在票据背书形式上相互连接而无间断。即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背书的连续性是票据法有关票据权利转让的特殊要求。从票据的流通性来看,票据经过许多持票人,到最后的持票人之手,最后的持票人由票据上的背书的连续来证明而取得该票据的权利。票据法规定,所有背书必须为记名背书。背书的连续性在形式上表现